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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子多次抢劫中小学生被判10年

发表于2011-08-07
      昨日,武侯区人民法院通报,一男子李某多次抢劫中小学生手机和现金,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7日至3月2日,李某伙同他人在武侯区几个学校附近,以威胁的方式抢走多名学生的手机和现金,其中手机3部,现金数百元。 3月1日晚10时许,李某伙同他人在武侯区一学校附近,强行向被害人贺某索要钱财,贺某提出自己没有钱,要向同学魏某某借,后二人便扭送贺某到簇锦家园附近,找到被害学生魏某某,强行索取魏某某现金112元。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多次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抢手机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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