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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子乘公交车下车时跌伤 8个月后脑梗死亡获赔

发表于2011-08-07
      夏先生乘坐公交车下车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头部。8个月后,他突发急性脑梗,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家属认为,是8个月前的那次受伤引起突发疾病,遂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近日,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共计赔偿12.5万余元。

去年5月1日晚上,夏先生乘坐公交末班车回家,当时乘客非常多,车厢内十分拥挤。到了曹杨八村站,夏先生从后门下车,被急着上下车的人群推搡,摔倒在地,头破血流。

同年5月18日,夏先生出院,长长的出院诊断让人心惊肉跳:颅脑外伤、脑震荡、右腕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此外,他还被诊断出患有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冠心病、糖尿病、胆囊炎等疾病,需要长期治疗,50岁不到、尚未结婚的他只能由年近八旬的老母亲叶阿婆来照顾。

今年1月31日晚上,夏先生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叶阿婆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经抢救无效,夏先生于次日病逝。

料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叶阿婆觉得,儿子的去世和那次乘公交车摔伤头部有关,便向交警部门申请要求作死因鉴定。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的尸表检验和死因分析,鉴定结论为夏先生的死亡与去年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于是,叶阿婆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近70万元。

但公交公司认为,当时已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夏先生摔倒是因为乘客相互推搡所致,司机和售票员当时难以维持秩序,故不同意赔偿。

法官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保障乘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故应对夏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夏先生自身的疾病才是导致他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加上鉴定结论表明,夏先生突发疾病死亡与交通事故间存在的是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由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1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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