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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宝山区200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09-04-24
 
 
 
宝教[2009]30号
 
宝山区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各中小学要坚持“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辖区内的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四、要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在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七、公办学校应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携带有关证明,先到宝山区培智学校报名咨询,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八、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本区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要求在本区就读初中的学生,根据市教委有关政策,由区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九、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和计划招收,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或面谈等方式录取学生。
十、小学招生工作
(一)招生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于200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及部分适龄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办法另行通知)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须按照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对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发放“入学告知书”,家长签收“入学告知书”后按要求及时将回执寄给学校。
(三)招生时间
1、4月25日开始各小学在各自校门口和校区范围内各居(村)委会张贴适龄儿童新生领取“入学告知书”的通知。
2、5月9日,凡适龄健康儿童可持户口证明到规定的校区领取“入学告知书”并签收。蓝印户口、持引进人才居住证等儿童到就近学校登记。5月17日前,家长将告知书回执返回有关学校。
3、5月23日、24日全区各小学接受新生报名。区培智学校(东林路555号),接受残障儿童咨询。
4、6月30为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局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5、8月15日全区各小学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
6、民办小学招生与公办小学同步进行。
(四)招生说明
1、新建住宅公建配套尚未落实的地块新生入学,可由学区或镇教委协调安排,确保新生按时入学。
2、持人才引进居住证、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居民的适龄儿童要确保安排入学。
3、为限制部分学校无序择校行为,对户口迁移作如下规定:
(1)全家(父、母、孩子)户口入爷爷、外公户籍内并与老人同住的,迁入应当在一年以上。迁入其它户籍内的将另行调配。
(2)如购买商品房而户口(受政策限制)未能迁入的,可凭房产证(产权须有父母及孩子姓名)。
(3)因市政动迁,重大工程需要的动迁户,需提供市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十一、初中招生工作
(一)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按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收辖区内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调配的学生入学。
2、为满足部分特长学生个性发展,创设我区素质教育品牌,今年继续实施有艺体类特色教育的学校,可面向全区招收10名特长生的措施。招收特长生可进行相关素质技能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相关学校应将有关信息公示,具体申报审核程序由局体卫艺科科负责。
3、本区小学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升学手续,区教育局按政策,统一安排就读中学。
外区县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按我区有关初中入学政策,办理在本区继续就读初中手续。
4、在外区县就读小学的本区户籍毕业生,要求回本区的,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在我区收到相关材料后,统一调配入学初中。
(二)招生时间
  1、4月上旬下达各初中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2、4月30日为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申报和户籍地变更截止日,逾期不再受理。
  3、5月9日前由小学向在校的本区户籍学生发放“初中入学告知书”,5月22日收回 “告知书”回执。
  4、5月30日体艺特长生材料申报截止(名单、材料送体卫艺科)。
  5、6月中旬起初中招生调配工作正式实施。
  6、7月10日小学毕业生凭初中入学通知书到对口中学报到。
(三)招生说明
  1、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申请在本区继续就读初中的学生,将由区教育局根据各区域教育资源条件,统一调配安排。
  2、新建住宅小区尚未划定校区,由局会同镇政府、学校协调解决。
  3、已在本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存在小学毕业问题,原则上继续在本校升级,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经家长要求,学校审核方可参加民办学校的招生。
十二、按照市教委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首先须在4月10日前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9—10日,5月16—17日采用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决定录取名单。并与5月31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23—24日,民办小学视情况需要由学校安排面谈时间,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民办学校招生必须执行沪教委基【2009】12号文要求,并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十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持有本区申领居住证,并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绝大多数进入公办或政府委托民办小学入学就读,具体招生办法另订。在本区公办小学就读的毕业生,统一安排至本区公办中学就读。
对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十四、各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一)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二)校区内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及完成情况;
(三)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的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等;
(四)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五)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六)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七)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
(八)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十五、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十六、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
   中小学领导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确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圆满完成本区今年的招生工作。
咨询举报电话:56842089 56122871 56841182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招生 工作 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6日印发
拟稿人:唐建                                     核稿人:顾敏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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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问题还是要关注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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