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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定阁楼的朋友,请进来讨论阁楼的使用权问题!要注意的事比较多.....

发表于2007-05-23
经过查各类论坛看到目前对各类阁楼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点:

1\产权问题的争论,这类问题好象的确不是KFS能解决的,一是国家是不允许多层有7楼的.二是2.2米以下的面积也是没有产权的.

2\使用权的问题争论,99%的合同都要体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不然阁楼是属于公用建筑的部分,虽然楼梯在你家里,但是如果一旦其他业主或者其他事情要使用阁楼你也干涉不了.这个属于公用建筑部分.所以一般的合同外会附带说明:(网上找来的大家借鉴)
1最好在签合同时候,写上“赠送阁楼一套”并加以“附图”。
2事例:开发商还应何先生的要求在合同的最后明确注明,“双方约定买受人拥有香榭苑C座601室顶阁楼使用权,阁楼使用年限和住宅一致。”


3\阁楼的物业费用问题:(没经验就写网上的事例吧)
1将阁楼写进合同里,但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不体现,这样可以无须交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
但是有个缺点就是,一旦阁楼出现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就可能凭此不给你负责维修。
2就是阁楼的使用权必须写在合同里边,要不没保障!
一般来说,没有单独的阁楼层房产证,阁楼层一般没有物业费,但取暖费会收取一部分,看各个小区,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以上是通过网上搜索整理的。比较头大,各位XDJM我们买了6楼,虽然是赠送阁楼,但是我们的房价确比非送阁楼的房子要高很多,所以这个赠送的权利大家要争取.至少网上很多的KFS都是在合同里体现了使用权的说明的.请大家参考.....
发表于2007-05-23
是哦.我也查了网上,很多的KFS是要把使用权标出来的.不然以后麻烦很多.这点一定要强调.

我28号去签合同,有没有一起去的兄弟!
发表于2007-11-01
原来签定合同的各位XDJM是怎么签定的?急切需要大家的意见.谢谢
发表于2007-11-01

阁楼产权合同不明 购房者解约请求被驳回 
 
(2007-03-0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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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未将广告上标明的赠送阁楼产权在买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购房者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房。日前,一中院对这起房屋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金先生一家在报纸上看到香港花园的售楼广告,称“香港花园两房一厅(阁楼55.04平方米),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售价55.8万元”。这间阁楼引起了金先生的兴趣。在售楼处他得知该套房子位于房屋顶楼六楼,楼书上也载明了“六层有阁楼”。 

    9月13日,金先生一家在实地查看了该套房屋后决定购房。同日,与美旋公司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书》,载明该房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每平方米7600余元。协议签订当天,支付了1万元定金。十天后,双方按约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支付了剩余的首期房款10万余元。不久,金先生一家以合同文本未对阁楼面积明确产权,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 

    金先生认为,香港花园五楼房屋单价仅为6200元,而自己购买的该套房屋单价高达7600余元,就是因为该套房屋包括了阁楼。实际上,该阁楼属于六楼的屋面部分,不能明确标明产权,因此原告签订该购房合同属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返还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美旋公司则辩称,合同签订前,原告曾实地查看了房屋,不存在任何误解。该合同合法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手记 

    系争房屋的结构中设有阁楼,该阁楼的存在不影响正常居住部位的功能及使用,且由该房屋所有人独家使用,给房屋所有人增加了生活的便利。在双方的合同及美旋公司所发的宣传资料中,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中不包括阁楼的面积,对此金先生一家是清楚的。阁楼与复式房屋结构不一致、性质不一致、房屋价值也不一致,这是一个常识,但阁楼与整个房屋是一个整体,包含在系争房屋中,房屋产权中未标明阁楼,不影响产权人对阁楼的占有、使用,对此不存在任何的重大误解。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2007-11-01


开发商为什么要为“阁楼”做产权证?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422    更新时间:2006-8-3




买房一百三十三平方米,收房时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杭州一业主为“多出来 
”的房子讨说法 
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凭空多出了100平方米,也许不少人都会觉得这是件大好 
事,要乐开怀了;但杭州的何先生面对多出来的100平方米,却怎么也笑不出来, 
这100个平方起码让他损失了好几万元。 
 
34万买了一套跃层 
2003年6月份,杭州屹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屹翔黄金水岸”开 
盘了。该楼盘位于临安市中心,面对的是一条河,景色非常不错。于是有心在临安 
养老的何先生和妻子一合计,便选择该楼盘“香榭苑”(多层)C座的601室。 
这套住宅层高2.8米、建筑面积133.8平方米、单价2580元/平方米,总房价是 
34.5204万元。据悉,这套房子的价格要比同一幢楼房的三、四、五楼住宅的价格 
贵一些(一、二层为商铺),但老两口看中的是,如果买这套房子,就能同时享有 
楼上阁楼的使用权。于是何先生在6月21日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 
商还应何先生的要求在合同的最后明确注明,“双方约定买受人拥有香榭苑C座 
601室顶阁楼使用权,阁楼使用年限和住宅一致。” 
记者在何先生的房子里面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指的阁楼,在601室的正上 
方,房间里面和外面都没有通往阁楼的楼梯,要上到阁楼只能通过暂时搭在房间客 
厅里面的一个竹梯。 
 
房产开发公司给阁楼做了产权 
2005年初,就在房产交付前几天,房产开发公司通知六楼的业主们,要把阁楼 
做到产权里面,也就是说以前不明确的产权归属将得到确认。 
杭州屹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销售部魏经理告诉记者:“2004年年初, 
一位业主对我们开发公司提出建议,希望能把阁楼也做进房产证里。我们开发公司 
觉得如果做进去对业主也是有好处的,所以采纳了这一建议,决定为所有业主的阁 
楼都做产权。” 
昨天,记者按照魏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找到了这位提建议的女士,她告诉记者 
:“我的确是提出过这样的建议,觉得产权明确对自己有好处,至少在销售时房子 
面积大了很多;但倒底是不是所有业主都办产权,我觉得应该需要征求大家的意见 
,不是哪一个人或者开发商说了算的。” 
 
何先生:面积大了,要多出许多费用 
何先生告诉记者,阁楼做产权,对自己来说根本就是有害无利。他给记者算了 
一笔账。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何先生购买的房子应该是133.8平方米,但是实际 
测量面积只有131.47平方米。这样,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多收的2.33平 
方米的房款,共计是6011.4元。但如果把阁楼也算进产权,那么现在开发商给卖给 
何先生的房子就变成了131.47+100.74=232.21平方米,这个面积远远大于约定的面 
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面积与合同预订面积发生 
差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 
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 
足;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那么,这样算起来何先 
生不仅不能拿到原来应该退的6000多元钱,还要向房产公司缴纳多出4.014平方米 
的房款,也就是10356元,这样一进一出何先生就亏了16367元。但事实上对于何先 
生来说,这笔费用交出之后对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好处。一方面合同上已经规定了 
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期限相同;另一方面,即使房屋转让,使用权也必然随之转 
让,不会对交易产生任何影响。惟一不同的是,自己房子的单价要比没有阁楼的房 
子高了! 
另外,何先生还觉得阁楼如果办进产权对自己还有害处。因为按照杭州市最新 
的规定,140平方米是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标准。如果不做产权,那么何 
先生的房子小于140平方米,就属于普通住宅,上市交易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 
如果办了产权,那么房子就只能作为非普通住宅进行上市场交易,要缴纳房价5. 
55%的营业税,费用要增加好几万元。最后,房产证上的面积增加了,相关的物业 
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都会同时增加,对于自己来说根本就不合算。 
 
开发公司是最终的赢家 
据悉,与何先生有同样遭遇的业主并非只有一家。今年初,“屹翔黄金水岸” 
的13位住在6层的业主集体向临安消费者协会投诉杭州屹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过消费协工作人员的协调,开发公司最后承诺,业主愿意将阁楼作为自有产 
权的,需要按照合同相关规定结算房价格。也就是产权登记面积与预售面积发生误 
差时,在3%以内的,业主须补足房款,超过3%以上部分的房子价格由开发公司承担 
,产权归业主;业主如果不愿意将阁楼作为自有产权,那么开发公司就将阁楼的产 
权做到开发公司自己头上,同时也保证业主对阁楼的使用权,如果出现业主转让该 
房产,开发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业主的转让行为,阁楼的使用权也一并转让 
(产权仍然归开发商所有)。 
对此解决方案,何先生并不满意。他告诉记者:“两种方案,开发商都是赢家 
。如果按照第一种方案,开发公司能从每个业主那里获利1万元左右;如果按照第 
二种方案,开发商就能拿到阁楼的产权,那么我就只能和开发商共同享有我出钱买 
的房子;10年之后,这家开发商如果破产了、没有了,我的房子该怎么办?” 
 
业主怀疑被开发商“暗算” 
据我省一家知名房产公司的负责人介绍,杭州不少多层住宅在销售时都会向最 
上层的业主赠送阁楼,也就是跃层。这些跃层一般是不做产权的,顶层的业主对阁 
楼只有使用权,而并不明确产权,在交易时也随房赠送。 
那么杭州屹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楼之始是怎么考虑的呢?在采访过程中 
,何先生向魏经理提出了这一问题。魏经理思索之后回答道:“我们保证实现承诺 
的使用权,至于当时是怎么考虑的,你不用知道!”“我自己使用的房子,所有权 
在谁手上我当然有权利知道了。”何先生认为,“作为消费者我有知情权。” 
据何先生推测,当初在卖房子之前开发商之所以没有规定阁楼产权,有两种可 
能,其一、开发公司原本就计划不办理阁楼产权,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碰到了某 
些问题不得不明确阁楼的产权,实属无奈之举。很显然,明确阁楼产权又和合同约 
定并不相符,很有可能会导致开发公司的违约责任,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开发公 
司抛出两条让业主难以选择的解决方案;其二、这是开发公司设计好的圈套,在买 
房子之前不明确阁楼的产权,在交付之前提出产权的问题,不仅不用补偿减少的面 
积,还能再增加一笔不小的收入。 
 
律师:开发商无权强制办理阁楼产权 
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朱清梁律师告诉记者,开发商无权强制要求业主办理产权 
。因为按照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使用权;至于产权的问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因 
此开发商单方面要求办理产权,业主有权拒绝。如果遭受不可抗力,必须办理产权 
,那么开发商必须和业主协商,达成一致之后才能办理。 
采访结束后,何先生告诉记者,现在他已经按照房产开发公司提出的第一种方 
案补交了各种费用;但这实在是出于无奈。和开发公司相比较,业主永远处于劣势 
,只能按照他们的预订计划走下去;否则自己会吃更大的亏。何先生表示,虽然自 
己暂时妥协了,但他还是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接下来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原 
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发表于2007-11-02
汗,我都没有注意就签了~~~
发表于2007-11-02
合同附件里有啊,大概意思是说“夹层由顶层业主使用,如果维修请顶层业主配合”
发表于2007-11-02
谢谢楼上的!你的原来就是这样写的吗?
发表于2007-11-02
发表于2007-11-02
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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