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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第二套房定义模糊

发表于2007-09-29
如何界定“第二套房”,成为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后各方关注的焦点。昨天,多家商业银行抱怨“第二套房”定义过于粗线条,许多贷款购房的“特例”尚待明确。截至发稿时,沪上尚无一家银行发布“细则”。新申请贷款的受理,可能要等“细则”出来后才能恢复。 
按《通知》定义,“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对此,一位监管机构的官员解读为,只要当事人已利用贷款购房,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如再想贷款购买其他房产,一律视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 

但在多数银行看来,如果原有购房贷款结清,那么再申请的贷款购房应视为“首套房”。此外,如市民原来的住房为一次性购得并无贷款,则无论其名下已有几套住房,其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仍视为“首套房”。 

招商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刘建军  
表示,“第二套房”的界定仍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目前正在向监管部门请示,之后该行才会出台“细则”。 

银监会办公厅新闻信息处相关人士昨表示,并未听说监管部门还要发布执行“细则”。这似乎意味着,界定“第二套房”的自主权仍掌握在银行手中。此前,银行界定“第二套房”,一般倾向于“背有按揭的第二套房”。 

昨天,许多市民还提出疑问:对于正在还贷的“第二套房”,银行会不会在明年元旦后统一上调利率标准呢?对此,负责银行法务的人士表示,已经放贷的“第二套房”应该不会受到新政策的牵连。
发表于2007-09-29
希望能借此能打击一下炒房的。
发表于2007-09-30
以下是引用sunust在2007-9-29 13:17:26的发言:

希望能借此能打击一下炒房的。


呜呜呜……偶不炒~~拜托,能不能别打击偶~~~
发表于2007-09-30
打击?笑话罢了,炒房的还是一样炒,真正有钱炒房的用跟你银行借款么?
发表于200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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