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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发表于2012-05-08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投票日期  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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