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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宝钢又一村地下车库

发表于2013-10-30


 从1999年入住小区以来一直很平静,可惜这个平静近日却被打破,已经租用了将近10年的车位要给集团公司出售,购买后产权挂靠到现有的房产证上,不能独立买卖,实际十来个平方的停车位,建筑面积确标高到46个平方,价格将近20万。
   整个小区几千户人家,而独立车位只有140个,现在要将这140个车位出售给个人。据说是集团公司效益不好需要钱,所以整合一些资产变卖填空。
   总觉得像是搜刮民脂民膏的样子啊!








发表于2013-10-30

  我们小区是1999年落成的,采用的出售方式,是房屋大部分是按国使用权房的95方案出售的,超面积的部分是按商品房出售并给一部分企业优惠,所以,小区公用面积当时是否已经摊在小区居民的售价之中,小区的公用场所如地下车库等是否含有职工福利成份。具体的理据很难找到,许多只是疑问 ,在车位销售不透明的情况下我们有权要求销售单位“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一年前,集团公司以装修为由拆除了地下车库里30多个机械车位,而没有征求小区居民的意见。一方面小区车位不够用,一方面还拆除可变通的机械车位,拆除机械车位为独立车位是为了车位销售,而车位销售使得小区日益紧张的停车问题更趋激化。

  


发表于2013-10-30

    140个车位应该是小区居民共同享用的,通入车库的过道比较宽敞,在宽敞的过道边至少也能停上几十辆,现在车库按先来者先用,后来者排队,一切按部就班井井有条。
   如果一旦车位给个人收入囊中,那么整个车库归为私人资产,再想在车库中扩展空间增加车位将成“不可能”。
   集团公司为了利益视民生民意而不顾。
为了企业的利益而不顾民生民意有如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将污水排放的公用的河流大海,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 
     突然将我们已经租用的停车位拿出来出售,以至我们为了能停车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买下车位,这种行为有胁迫或
乘人之危之嫌。

发表于2013-10-30

  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将来要发生祸害或已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从而迫使对方作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迫切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的不公平条件,实施违背真意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突然发现 ,近来维权事例越来越多了。过去是买菜的短斤缺两,现在是保险公司诈骗投保人,连服务多年的企业也来插手民利,以后还不知道会有怎样的形式或者征服


发表于2013-12-30

一共有83个车位下了定金

发表于2014-02-16
这家分公司的领导是谁?为啥要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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