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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车库多年产权纷争,业主利益谁重谁轻

发表于2011-02-28
 
我小区两个车库被开发商新海房产公司转让给赛元房产公司(704室业主),市房地局不仅不制止,还准予登记,将两个车库登记在房产证附记栏内。(2003005048号)。
1997年上海市通过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权,使用权单独转让。”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停车场库属公共设施。
车库的转让时间是20034月,当时《物管条例》具有法律效力,车库单独转让是违反市法规的。
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出售单位违反四十三条“由市房地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九条规定:市、区房地部门违反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在房地局不依法的情况下,我小区224户业主责成市房地局能依法,撤销我小区车库非法转让登记。我们盼望百姓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我们期待和谐社会能在我们小区得到实现。
 
 
黄浦区百汇公寓
业主委员会
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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