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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地面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发表于2010-12-24
地面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华梅花苑公共部位属小区全体业主,占用公共场地的停车收益属全体业主。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使车辆停放管理做到有序,结合听证会广大驾驶员的意见,特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停车收费:
1、地面固定机动车收费:每辆每月150元。
2、地面临时机动车收费:1小时以内不收费,18小时内收费5元,超过8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依此标准重新累计计费。
二、停车管理:
1、小区停车玚地是为方便生活在华梅花苑的业主所配备,供本小区业主(承租人)自愿租赁使用。
2、物业管理根据公共部位场地情况划分地面固定和临时停车位。
3、小区的固定车辆凭服务发放IC卡进入停放。临时车辆凭物业管理发放的临时IC卡进入,无卡不得进入。
4、固定停车的业主,不付停车费或不停放在自己的车位而占用别人车位的,第一次违规者由车辆管理员进行劝说,第二次违规者将由服务予以告示,第三次违规者将其停车协议自动作废,取消固定车位,终止其IC卡。其车位另行安排给申请车位的车辆。
5、临时停放车辆必须听从车辆管理员的安排,停在指定泊位。
6、根据公共场地情况,每户租赁停放一部固定车辆的停车位。由于小区停车场地资源匮乏,现对新购置车辆的业主暂停办理IC卡,业主在购置车辆前先到服务登记车位,待有空车位依次安排。
7、小区停车场车辆满后,在小区大门外树立明显标志,临时车辆将谢绝进入小区。
8、车辆停位后,需自行检查。保管好财物,关好车门,车窗发生车辆失窃、损坏等须及时报警。
9、小区实行车辆一律从东门进出。特种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各类抢修车、垃圾清运车、搬场车等)除外。
10、欠缴停车费,将按照《业主管理规约》第六条第一款执行,由小区的车辆管理员、物业服务、业委会、社区民警、居委会共同协调。协调不成,物业管理处可受业委会委托按司法途径解决。
三、禁止行为:
1、停车时禁止破坏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备(如绿化草地、消防栓、路灯等),私自安装地桩锁。破坏绿化草地将按照《管理规约》第六条第四款第五点执行。破坏公共设置设备照价赔偿。
2、禁止超越停车线停放车辆。
3、机动车在小区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4、除搬场车、垃圾清运车、救护车、抢修车、消防车外,禁止其他超过5吨车辆进入。卡车超过3吨,客车35座以上,禁止停放过夜。
5、禁止酒后驾车,故意闹事。
6、禁止堵住路口,造成其他车辆无法出行。
7、禁止在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8、按照《管理规约》第十二条,业主享受公共秩序维护员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尊重其人格,服从其管理,严禁对其有诸如谩骂.侮辱.甚至殴打等侵权行为。如发生此情况,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违反禁止行为,将按照《上海市治安条例》处理。
(此页无正文)
华梅花苑业主委员会
20101213
发表于2010-12-25

很好,希望全体业主一起来监督执行。

发表于2010-12-31
"对新购置车辆的业主暂停办理IC卡", 那么本身已有车的业主,现在没有IC卡,是否可以办理呢?
发表于2011-01-01
看来是不能办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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