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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停车收费价格

发表于2014-03-03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浦发改价〔2006〕79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物价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保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等停车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沪计价督(2003)001号《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等有关停车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含区域内非住宅部分)从事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其它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对在共用部位停放车辆实行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三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属政府指导价。本规定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收费,但可下浮收费;硬件设施或管理服务存在不足的,应当降低标准收费。

第四条

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

(一)停车库

临时停放:普通停车库2小时内每辆每次5元,2小时以上至24小时每辆每次10元;高标准停车库2小时内每辆每次10元/,2小时以上至24小时每辆每次20元。

长期停放:普通停车库每辆每月250元;高标准停车库每辆每月500元。

(二)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每辆每次5元,长期停放每辆每月120元;带雨篷停车场:临时停放每辆每次6元,长期停放每辆每月150元。

(三)硬地及其它停车场地

临时停放每辆每次4元,长期停放每辆每月100元。

(四)停车计费规定

1、车辆临时停放,以初始停放为计费起点,每次最长可停放24小时,在24小时内车辆进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服务单位不得重复收费,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

2、一台车辆需占用两个或以上车位的,可在实际占用车位数的收费标准内收费。

3、购买车位的,按核定标准的25%收取停放管理费

4、摩托车临时停放2元/次,长期停放20元/月。

第五条

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停车场、库须经新区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硬地及其它停车场地由收费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业主(使用人)与车位所有人或停车管理服务单位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三)停车管理服务单位除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外,不得收取办证工本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四)停车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一)在停车场、库临时停放不超过半小时的。

(二)在硬地及其它停车场地临时停放不超过一小时的。

(三)业主(使用人)因搬迁而进出小区的车辆。

(四)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或作业时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小区内同时存在居住物业与非居住物业的,停车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库),非住宅物业业主(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库),非住宅部分业主(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标准,可按照经营性停车场(库)的收费规定执行。

无法区分居住物业或非居住物业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居住物业停车场(库)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存在乱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标准停车库是指在高等级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良好通排风设备、自动道闸、IC卡计时收费、摄像监控等智能化设施的车库。

本规定所称的长期停放是指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当月停车超过半个月以上。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与住宅区域相对分隔的集中停车场地。

本规定所称的硬地是指小区道路外侧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空地。

第十条

本规定由浦东新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浦计价[2001]1076号《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表于2014-03-03

我们的业主委员会什么时候成立。

发表于2014-03-09
多收的请推给我们业主。
发表于2014-03-09
此事我已和物业陈经理沟通等物业3月10日回信。
发表于2014-03-09
有没有响应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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