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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房一验

发表于2010-01-05
一房一验,应该是每户都得经过验收,并出具报告。但是收房时,开发商拿不出来,不知大家怎么考虑?
发表于2010-01-05

上海10月1日起执行"一房一验" 新房须经专业验收

申城购房者期盼多年的“一房一验”终于出台。《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指出:“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作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也就是说,开发商每售出一套新房,都必须经过专业验收后,才能交付业主使用。

分户验收俗称一房一验,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评价导则》和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质量验收活动。这是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以往住宅工程执行的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即抽样验收,验收时以幢为单位,每一幢抽一部分房子检验。这种做法存在漏检的可能。

《规定》指出,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住宅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立分户验收组,由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但粗装饰住宅必须包括房间尺寸,地面、墙面裂缝情况,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门窗安装质量,给排水及燃气工程质量,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全装修还包括吊顶、地板、涂饰、裱糊、橱柜安装及住宅智能化工程等。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

发表于2010-01-05
上海实行将“一房一验” 开发商准备好了吗
http://house.online.sh.cn 2009-08-17 09:58:35 [来源]:房地产时报

近日,上海市有关方面就本市商品房“一房一验”课题进行了调研。在一房一验即将实施之际,记者采访了参与调研、并且对这一问题有研究的市律协建筑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吉高律师和王利律师,就为什么要大力提倡“一房一验”;“一房一验”对开发商提出了哪些要求;开发商应该如何应对等话题,请他俩谈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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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执行"一房一验" 新房须经专业验收

为什么提倡 “一房一验”制?

周吉高、王利:所谓 “一房一验”,即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前,由过去按栋抽检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对住宅工程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这种验收方式又被称为 “地毯式全覆盖”,是对工程竣工验收模式的探索和创新。 “一房一验”制的全面推行,意味着在我国住宅工程质量验收中长期采取的通过抽检进行整体验收的方式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模式已发生不可逆转的改变。

“一房一验”制与以往的抽检验收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不仅能够提供整个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而且能够通过一户一户、一个房间一个房间的验收,为每一户商品房提供一份质量合格证明书。这方面广大业主有这一需求和呼声,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因房屋质量存在缺陷而引发的高投诉率以及大量商品房质量纠纷,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及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如何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杜绝缺陷商品房流入市场,为每一户商品房递上一份质量合格证明书,这必然要求开发商能够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因此,“一房一验”制是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模式的一大创举,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开发商必须转变观念,积极应对 “一房一验”制的贯彻和实施。

“一房一验”的主要法律责任有那些?

周吉高、王利:北京市于2006年1月1日率先试行 “一房一验”制后,我国的江苏、福建、四川、甘肃、贵州、河北、湖北和湖南等省纷纷推行了 “一房一验”制。目前,从全国各省市已陆续颁布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积极推行 “一房一验”制的贯彻和实施情况来看,虽然它们的名称各异,内容表述亦不尽相同,但对 “一房一验”制推行过程中的相应法律责任却是一致的。对于 “一房一验”制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如下:

(1)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2)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分户验收,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住户,并就分户验收情况告知住户。如未提供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住户可拒收房屋。” (4)“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等等。

显然,各地法规在推行 “一房一验”制过程中,加重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对房地产开发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应对 “一房一验”的推行和实施予以高度重视,避免因 “一房一验”执行不到位而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甚至承担违约、面临行政处罚等严重后果。

发表于2010-01-05
建设参与各方的风险,提高了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标准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作为 “一房一验”制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 “一房一验”制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 (其包括招投标、签约、施工、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几个阶段),从而确保工程质量能够符合 “一房一验”制的验收标准和要求,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1、招投标阶段。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发包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将 “一房一验”制的具体内容及验收标准和要求等在招投文件中作出明确表述,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一房一验”制的落实方案和具体措施。同时,在评标时,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投标人“一房一验”制的落实方案和具体措施从可行性、可操作性的角度进行严格审查,并作为评标时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评分。

2、签约阶段。房地产开发商在与建设相关方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 《设计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等时,应列专门条款对 “一房一验”制的具体内容、验收标准和要求以及 “一房一验”制的落实方案和具体措施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对工程质量责任如何承担进行明确划分。

3、施工阶段。在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建设相关方执行落实“一房一验”制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修复,不留尾巴,将 “一房一验”制的验收标准和要求体现在施工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4、分户验收阶段。在住宅工程竣工并符合分户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检验部位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检查数量进行明确。按照分户验收人员的资格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组成验收组,然后一户一户、一个房间一个房间地进行分户验收,据实填写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并由各相关单位责任人对每一户的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进行签认。对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返修或返工,直至全部符合要求并对整改修复部分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5、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完成后,房地产开发商才能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阶段,当地质检站还要按照一定比例对住宅工程进行抽检复核。复核通不过的,房地产开发商将可能被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或竣工验收。而且,各省市为保障“一房一验”制的贯彻和实施,纷纷规定没有分户验收相关记录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其次,在商品房预售阶段中,房地产开发商应合理约定交房时间。全国各地陆续出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中,虽然 “一房一验”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均包括以下内容:房间尺寸 (长、宽、净高)、室内地面 (平整度、卫生间是否渗漏等)、室内顶棚、室内墙面 (踢脚线、垂直度、是否渗漏等)、门窗、给排水及燃气设备、通风与空调、电器安装等以及公共部位的外墙、楼 (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充分考虑 “一房一验”可能花费的时间成本,以及因验收不合格而造成的整改修复等因素,合理确定商品房的交房时间,避免因 “一房一验”导致延期交房、承担重大违约责任等情况发生。

再次,在商品房交房阶段中,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向业主提交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房地产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除了提交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外,还应按照 “一房一验”制的标准和要求,同时向业主提交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等文件,否则,业主依据 “一房一验”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从而导致房地产开发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况发生。

总之,开发商必须充分认识到“一房一验”制不仅是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模式的探索和创新,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一项实现多方共赢的重大举措。因为住宅工程质量合格,一方面能够让业主满意、放心;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就是让房地产开发商、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责任约定厘清,能够因工程质量投诉率降低、商品房质量纠纷减少,从而从大量的、长时间的质量鉴定、责任认定等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解脱出来,免于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从制度上确保房地产业的科学发展。

发表于2010-01-05
既然有法律基础,我们小业主也应该依法检验。否则法律的保障作用从何体现?
发表于2010-01-05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8
沪建交联〔2009〕77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评价导则》和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质量验收活动,是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住宅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立分户验收组,由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分户验收组应当以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为依据,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评价导则》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验收。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但粗装饰住宅必须包括:(1)房间尺寸,(2)地面、墙面裂缝情况,(3)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4)门窗安装质量,(5)给排水及燃气工程质量,(6)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吊顶、地板、涂饰、裱糊、橱柜安装及住宅智能化工程等。
第七条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作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第八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核查,并在监督报告中记录核查情况。如核查中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凡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发表于2010-01-05
引用:chengquan2007 在2010-1-5 12:09:11写道:原帖
一房一验,应该是每户都得经过验收,并出具报告。但是收房时,开发商拿不出来,不知大家怎么考虑?
 
拿不出报告,开发商有什么理由吗?如果没有能够说服人的理由,我觉得业主不应该收房的。
 
另外前段时间看房时,发现房子的墙及天花上有裂纹,不知大家验房时有没有发现这样的问题啊?
 
关于验房讨论的很少啊,是不是大家都已经办好收房了啊?
发表于2010-01-06
请各位加入 MSN 群组,共同讨论如何让 KFS 正视问题
group141516@msnzon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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