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19岁女孩数次被继父强奸 为家庭曾选择忍耐

发表于2011-11-14

19岁女孩数次被继父强奸 为家庭曾选择忍耐

男子何某与一离异妇女结婚后,利用抚养关系,数次将养女奸污。为维护“家庭和睦”,养女一度选择了忍耐,直到继父第三次施暴时,才忍无可忍的向警方报了案。记者13日获悉,市中级法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年的原判。

今年5月19日上午,19岁的马某在母亲张某的陪同下到雨湖公安分局云塘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继父何某强奸。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至何某家中将其抓获。经审讯,何某如实交代了5月19日凌晨4时30分许,在家中将妻子送上四楼睡觉后,返回二楼继女的卧室,以暴力手段强奸继女马某的犯罪事实。

何某今年36岁,湘潭市人。2002年,何某与离异妇女张某结婚,婚后张某带着女儿马某与何某一起生活。刚开始,何某对养女马某还很照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何某逐渐对马某产生了非份之想。2009年6月的一天早晨,何某趁马某熟睡之机,闯入马某卧室欲对其实施强奸,遭马某拼命反抗而没有得逞。

2010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何某在家中用钥匙打开马某的房门,持水果刀进入房间,妻子张某见状欲阻止时,被何某推出门外,将门反锁。期间,何某将水果刀放于马某床头,采取语言威胁、掐脖子等手段,强行对马某实施了奸淫。事后,马某和母亲打电话报了警。

何某事后很后悔,求张某母女原谅。最终,马某在母亲的要求下撤销了对继父的指控。

见马某没有声张,何某不但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于是有了2011年5月19日的一幕。今年9月,雨湖区法院对何某强奸一案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强奸事实,因被害人的反抗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诉。 (湘潭晚报 李涛)

(实习编辑:许轲)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