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上海市居住证办理须知(新)
- 发表于2013-07-22
不是说一定要等老的居住证到期才能申请新的吗
- 发表于2013-07-22
据说以前的还是承认的
- 发表于2013-07-25
- 发表于2013-08-16
这个居住证和暂住证有什么区别?和以前的A类居住证又有什么区别?
疑问疑问,好多疑问!
- 发表于2013-08-17
上21世纪人才网,有具体积分申请办法
- 发表于2013-09-29
我能转户口了,但是实在懒得去搞。。好麻烦。。要开一堆证明
- 发表于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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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办理须知
一、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二、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注: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申办《居住证》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办居住证提供住所证明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其中居住在自购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住所证明,为以下这些:
(一)关于“(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1、自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是《居住证》申请人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2、房地产权证书,应当复印除附图以外的完整信息。
3、房地产权证书包括以下版本:
①《房屋权证》(权证封面为咖啡色)
1996年3月1日以前发放,发证机关为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或者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②《房地产权证》
Ⅰ、绿证(权证封面为绿色)
(1)1996版,发证机关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2003版,发证机关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3)2009版,发证机关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Ⅱ、黄证(权证封面为黄色)
1996年至2000年发放,发证机关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居住证》办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书有疑义的,可以请办理机构或者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
(二)关于“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种类:
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出具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②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
③公有住房出租人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机构:
①《居住证》申请人或其配偶承租市场化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单位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申请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单位租赁房),已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的,无需重新办理。
②《居住证》申请人配偶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当依据本市廉租住房配租的相关管理规定,前往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
③《居住证》申请人配偶作为承租人,租用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租人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四、受理地点及受理时间
1、受理地点:新行路340号106室
2、受理时间:2013年7月1日起,上午8:30--11:00,下午1:30—5:00 (2013年10月1日后调整为1:00—4:30,国定节假日除外)
3、为避免申请人申办等待时间过长,确保受理工作有序进行,建议申请人按以下所在居住地社区顺序前来办理:
周一:高行社区(高行居委、高行二居,幸福居委、紫翠居委、绿地居委、银杏居委、幸福居委);
周二:华高社区(华高一居、华高二居、华高三居、华高四居,南行居委,东力居委);
周三:东沟社区(东沟居委、东沟一居、东沟二居、东沟三居、东沟四居、浦江居委、华庭居委、东旭居委);
周四:绿洲社区(绿洲一居、绿洲二居、绿洲三居、绿洲四居、南新居委);
周五:金地居委、中冶居委、海弘居委、周桥村、大陆村、朱家浜村、高西村;周六周日不限。
五、咨询电话: 58651426 68975452
高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