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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装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发表于2013-10-3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雷

 

找了装修公司,装修后发现对方没有资质怎么处理?

签订装修合同后没拿到设计书,装修公司说已经给过了怎么认定……

随着房屋价值和装修价格的不断攀升,如今装修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笔者结合两者较为典型案例,谈谈装修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没有资质装修

不能拒付工程款

 

资质等级是国家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承包人未取得资质的,其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即使合同无效,如果装修工程经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则装修公司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业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案例:

200758日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装修公司装修业主公司的房屋。因为是口头协议,所以双方没有对工期、质量、造价等内容进行约定。

事后得知,该装修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经过2个月的施工,2007714日该装修工程竣工,业主公司也在此期间陆续向装修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50万元。

为了对装修费用进行结算,一年后的2008812日,业主公司和装修公司共同商谈结算事宜。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提供了决算书一份,共计5页。业主公司取得后,在决算书上对工程量和单价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决算书交还给装修公司后,又由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决算书的后4页进行了签字确认。

后因业主公司迟迟不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0万元,并支付自20077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装修公司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对装修工程进行审价的申请,获得了法院的准许。

审理中,鉴定机构向法庭出具了 《鉴定意见》。鉴定人员表示根据决算书的后4页,可以确定该4页中的工程价格。而决算书的第1页,则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进行了综合计算确定价格。

庭审中业主公司提出,装修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其已经多次要求装修公司对工程进行修复,剩余的欠款应当作为质量保证金。而且现在也不需要装修公司进行修复,要求法庭将修复费用折抵工程款。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无施工资质,其与业主公司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但因为装修工程已经竣工,故装修公司可以按照原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因为决算书的后4页内容,已经经过双方的签字确定,故该部分的结算价格应当以该决算书为准。

而决算书第1页所涉及的内容,因为没有装修公司的签字,故需要由鉴定单位通过审价予以确定,并以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作为装修工程的造价。

因为双方是在2008812日进行的结算,故逾期利息应当从该日起计算。

至于业主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鉴于业主公司没有提出反诉,本案中不予处理。法院最后判决业主公司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30万元。

 

评析:

找了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对方却并无施工资质,这种情况下与业主达成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已经进行的装修该如何处理?

这一点在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比较明确的说法,“承包人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装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如何计算结算价?

最高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总体原则就是:装修质量是否合格决定着工程价款如何支付。

虽然合同无效,但只要装修质量合格,装修公司就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中,装修工程经过验收后投入使用,双方直到一年后才对装修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应当视为工程质量是合格的。

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结算书的内容也不能涵盖全部的工程范围,此时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实践中可以通过审价方式,按实际工程量确定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应当参照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量和单价来展开。

是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取决于双方对工程造价是否进行过确认。如果通过合同、决算书等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就不需要进行司法审价。

本案中因为决算书的后4页经过了当事人的确定,因此其量与价无需进行鉴定。对于决算书第1页包含的内容,因为双方当事人有争议,故需要进行司法审价。

因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那么业主就必须支付工程价款。

至于工程质量如果有问题,本案中因为装修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业主公司可以另外聘请其他装修公司进行修复,并要求本案的装修公司承担修复费用。但如果业主不提出反诉,在装修公司追索工程款的案件中,法院不会处理质量问题争议。

装修款逾期利息的起始日期,是业主公司产生付款义务的日期,本案中以双方的结算日期作为逾期利息计算的起始日期。

 

是否履行义务

装修公司应举证

 

业主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设计装修,已履行设计及装修义务的证明责任在装修公司。如果没有证据,装修公司就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义务,也就失去了要求相应款项的事实基础。

案例:

200783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 《设计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对办公场所进行软装设计,设计费9000元。

按照合同约定,设计的步骤是:

1、业主公司支付定金;

2、七天内装修公司完成“设计计划书”;

3、业主公司对“设计计划书”提出修改方案并支付全额设计费;

4、装修公司继续设计,业主公司可向装修公司索取全套设计资料。

《设计合同》 签订后的2007811日,业主公司向装修公司支付了全额设计费用9000元。

200793日业主公司又与该装修公司签订了 《施工合同》,约定业主公司委托装修公司对该办公场所进行软装饰装修,总预算价款为100万元。还约定,装修公司采购的产品到施工现场前,应提前3天通知业主公司验收,未经业主公司验收不得使用。随后,业主公司陆续向装修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0万元。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向多家供应商订购了家具、灯具、窗帘等装修货品,但之后并没有按照有效的验收、签收手续履行交付义务,也没有完成软装饰装修的义务。

为此业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和装修公司签订的 《设计合同》 及 《施工合同》,要求装修公司退还设计费9000元及工程款70万元。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主审法官亲自到装修工程所在场所现场查勘,未发现装修现场有装修公司所称的各项软装饰装修项目。

装修公司为了证明自己曾经履行了装修义务,向法院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分别声称自己在装修现场完成了油漆墙面和马来漆的工程、窗帘安装的工程、大理石壁炉的工程。

法院经审查发现,上述三人均系装修公司的员工,或者与装修公司有合作关系,且其证言与装修现场的证据缺乏印证,故不予采信。

装修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就工程款的结算和业主公司进行了结算,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结算金额为60余万元的决算单,但该决算单上没有业主公司的签字。法院就此认为装修公司的决算单无法证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达成合意,同时装修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和业主公司完成了结算,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而关于 《设计合同》 是否履行,装修公司提出如果其没有完成设计合同,则业主公司不可能在《设计合同》 签订的次月就与之另行签订 《施工合同》。

而业主公司则称,装修公司从未将设计方案等资料交付给自己,因为设计时就已经约定由装修公司进行施工,故在未提交最终方案时就与之签订了 《施工合同》。

法院认为,业主公司将设计和施工同时委托给装修公司进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穿插进行设计和施工属于正常现象,不能因为签订《施工合同》 就认为装修公司履行了 《设计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设计合同》 与 《施工合同》 解除,装修公司应当返还业主公司设计费和工程款。

 

评析:

首先从业主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对业主并不公平,因为没有约定装修公司履行设计义务的具体期限,也未约定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主动递交全套设计方案的合同义务。

反过来讲,装修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完成了设计任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任务的交付时间、交付对象、交付地址等内容。交付地址可以是邮寄的实际经营地址,也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资料的邮箱地址。

总之,履行了设计、装修义务的举证责任在装修公司。

由装修公司采购装修材料,是装修行业的一种通常做法。装修公司采购的材料应当与预算书的约定一致,并且要经过业主的验收。装修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在验收时进行签收,签收的书面凭证可用于诉讼中向法庭还原事实。

因为没有办理验收、签收等手续,因此即使装修公司履行了订购家具、灯具、窗帘等义务,也不能算作履约。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调查。通常调查都会形成调查笔录,记录所调查的内容,原被告可对调查笔录发表质证意见。

请自己公司的员工出庭作证,其证明力度很弱。如果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最好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装修公司单方提交的结算单才能作为结算依据,那就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 《施工合同》 中必须对该条款的构成要件“业主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有明确的记载。

如果装修公司能够通过现场签收、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业主公司交付设计方案和资料,则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全部的设计义务。

 20131028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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