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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装修工人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发表于2014-01-13

房屋装修工作难免磕磕碰碰,业主最担心的除了房屋装修的质量,还有就是装修工人的人身安全,毕竟谁都不希望自己的新房里发生任何不幸事件。

然而一旦有装修工人的人身损害发生,业主是否需要担责就要看其是否尽到了慎加选择、提供安全环境等义务。

一旦履行义务有瑕疵,很可能因此承担不小的责任。

 

装修工人无资质

业主担责30%

 

20113月中旬,业主梁先生委托装修工人成师傅对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进行水电施工,业主梁先生则给予装修工人成师傅相应的报酬。在装修期间,成师傅提出居住在装修房屋内,业主梁先生对此予以同意。

201145日下午,成师傅陪同业主梁先生在外选购空调,至当晚八点左右,梁先生开车将成师傅送回新房后离开。

不料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业主梁先生至施工现场时发现,成师傅在房屋地下室的床上昏迷不醒,床边有呕吐物。见状,业主梁先生赶忙在其他施工人员的帮助下将成师傅抬上车送往医院救治,后成师傅病愈出院。业主梁先生在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9.9万元。

出院后,成师傅到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成师傅受伤使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并给予各6个月的护理期、营养期和休息期。拿到鉴定结论后,成师傅委托律师和业主梁先生商谈赔偿事宜。而业主梁先生坚持认为成师傅的人身伤害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眼见自己被告上法庭,业主梁先生提起了反诉,要求判令成师傅返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9.9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成师傅为梁先生的房屋进行水电装修施工,业主梁先生则就其工作成果给予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成师傅认为其与梁先生成立雇佣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

同时,因为对于事发当晚成师傅在房屋内受伤的真实原因,双方均无确凿证据加以证明。而业主梁先生将水电装修工作交给无施工资质的成师傅施工,系在承揽人的选任上有过失,对成师傅在房屋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及成师傅的损失大小等因素,酌定业主梁先生对成师傅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业主梁先生选任不具有装修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成师傅进行装修,两人之间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业主梁先生在选任装修人员这一点上具有一定过错。也就是说,梁先生明知成师傅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而委托其装修,如果造成了人身损害,梁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师傅究竟是因何受伤,为何昏迷不醒,由于房屋内只有成师傅一人,双方都无法还原事实。

但既然有人身损害,是成师傅自己承担责任还是业主梁先生承担责任,难以避免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定。

对自己遭到起诉,业主梁先生当然觉得冤枉,毕竟伤害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成师傅也觉得委屈,认为自己是给业主梁先生装修才遭受了损失。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协议。本案中,成师傅是头部受伤,故伤残鉴定是“精神障碍八级伤残”。如果是骨折等常见事故,则属于一般的肢体伤残。

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即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如果确定是承揽合同关系,业主梁先生只对选任错误这一点承担责任; 如果是雇佣关系,则不问梁先生是否有过错,都要赔偿。

本案中,成师傅提供的是劳动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双方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故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业主梁先生就是在“选任”承揽人这点上存有过错,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提供安全环境

业主担责70%

 

20111027日,业主公司和装修公司签订了 《承揽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业主进行仓库的翻新施工。装修公司指派了欧阳师傅到现场进行施工,欧阳师傅是从外省到上海的务工人员,一直从事着装潢施工工作。

20111030日,欧阳师傅到业主公司的仓库进行施工,因为该仓库内堆放的物品妨碍了施工,欧阳师傅就要求业主在现场负责维护管理的韩师傅将物品搬离。

为此,韩师傅在施工现场驾驶托盘搬运车进行搬运工作,欧阳师傅则站在施工用的移动钢管脚手架平台上粉刷仓库的顶棚。在这期间,韩师傅驾驶搬运车不慎撞击了欧阳师傅所站的脚手架,致使欧阳师傅身体失去平衡而从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而受伤。

欧阳师傅随即被送至医院接受诊治,诊断结论为多处骨折,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修复手术。

住院治疗期间,他共花费医药费用8万余元。出院后,欧阳师傅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及“三期”的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两处十级伤残,休息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为了索要赔偿款,欧阳师傅将业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业主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笔费用。

法院经过几次开庭审理,查明了几个重要的事实。一是欧阳师傅所使用的移动钢管脚手架有一个移动脚轮松动,该脚手架施工平台离地面超过2米,平台侧面没有防护栏。并且欧阳师傅本人也没有高处作业安全资质证书。法院据此判定欧阳师傅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业主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就负有为包括欧阳师傅在内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现因为业主公司工作人员韩师傅在操作搬运车搬运物品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撞击欧阳师傅的施工工具致其跌地受伤,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公司应当为欧阳师傅的人身伤害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业主公司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业主公司赔偿给欧阳师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4万余元。

评析:

装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主要有 《侵权责任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规定了业主需要赔偿的原则,即原则上业主不需要赔偿,但如果“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以业主公司是否有过错为评判标准。

本案中,欧阳师傅跌落脚手架受伤是韩师傅驾驶搬运车撞击造成的,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那么,是否欧阳师傅的人身损害就全部由韩师傅进行赔偿呢?依照法律并不是这样。对欧阳师傅来说,索赔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赔偿款的执行能力问题。从这个角度说,与其让韩师傅个人来赔偿,不如让韩师傅所在的公司赔偿。

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标准也是一个重要程序。欧阳师傅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机构对此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能够确定需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但究竟由谁来赔偿,赔偿的比例多少,还要看法律适用。

本案中,韩师傅在现场搬运堆放的物品,是为了给装修公司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该行为也是业主公司应当负有的义务,故韩师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业主的行为,其行为那么该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业主公司承担。

所以,欧阳师傅起诉业主公司而没有起诉驾驶搬运车的韩师傅,在诉讼策略上并无问题。

本案事发时欧阳师傅的工作性质属于高处施工,但其没有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对突发事件后的安全应对也存在欠缺; 其配备的脚手架的脚轮有松动,稳定性具有瑕疵; 该脚手架上没有设置防止跌落的安全护栏,这和欧阳师傅的跌落受伤也有较大联系,所以法院认为欧阳师傅对于其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双方责任比例为30%70%。就本案而言,该责任比例需要考虑多重因素,既有业主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也有欧阳师傅自己的过错。

当然,欧阳师傅能否向自己所在的装修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则应当根据他和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等因素,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20140106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雷

 


发表于2014-03-24

或多或少,业主都会有责任的。注意安全。

发表于2014-03-24

我一朋友家装修,阳台护栏还没固定稳,结果装修师傅自己抽烟的时候靠在上面,人就掉下去了。最后变成残疾,还是那种口头约定,只有用工事实的关系。反正最后赔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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