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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小区停车费,地下停车300一个月,地上停车150,物业说是开发商定的!

发表于2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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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山路518弄小区停车费纠纷案,由于被告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经审理,于前不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原审法院调查,宜山路518弄小区和景鸿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06年9月到期后,业委会要求景鸿物业返还包括地下车库停车费在内的停车费结余。由于景鸿公司仅返还了一部分,业委会遂将其告到法院。而景鸿物业认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系案外人,业委会无权主张权利,反诉业委会应归还地下车库停车收益。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景鸿物业未能提供地下车库所有权属案外人的证明,又未提供已缴纳停车费所得税的凭证,最后判定景鸿公司归还业委会历年停车费结余83万余元,对其反诉之请求也未予支持。景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遂于2009年8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悉,景鸿物业公司已于近日将扣除税金后的停车费结余77万余元全部归还给了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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