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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拒绝将产权车位出租给业主是否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发表于2014-01-19

保利叶上海(小区备案名称为保利叶都,位于宝山区顾村镇)一期设有3个地下车库,共计有1016个产权车位,房屋交付时间为20106月份和201012月份,开发商为保利地产、前期物业为保利物业。至20133月份之前,地产车位一直出租给业主使用。20133月份,开发商开始销售产权车位,开发商将超过50%的产权车位安装地锁、不再出租给业主使用。到目前为止,登录网上房地产查询(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沪房地宝字2010038664沪房地宝字2011020668)显示已经销售的产权车位占总数量的25%左右,还有75%的车位未销售。开发商计划销售但还没有销售出去的车位,也不再出租给业主使用。随着入住率的提高,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出租给业主的停车位已经不能满足业主使用要求,地面乱停车现象越来越严重,占用了地面道路具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开发商仍然以没有销售的地下车位处于销售过程中为理由,不出租给业主使用,进一步加剧了停车难的问题,企图迫使业主购买产权车位。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请教各位物业管理专家及政府部门,开发商以产权车位处于销售过程中为理由不出租给业主使用,是否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改规定,是否应该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求开发商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进行罚款?

发表于2014-01-19

顶。。。

发表于2014-01-19

强势心黑的保利开发商,弱势的业主们。

发表于2014-01-19

在正式成立业委会之前,没有监督机制,没有对话平台。所以有热心的业主一定要集体参与集体行动!

发表于2014-01-19

保利店大欺客,所做的都是暴力行为,业主们团结起来!

发表于2014-01-19
支持
发表于2014-01-20

顶啊,楼主说的好啊!

发表于2014-01-20

顶起楼主!说的好!

发表于2014-01-21

保利物业拉个条幅什么百强第二名?莫大讽刺吧,这都第二名了,看来这个百强也真够二的!

发表于2014-01-21

现在物业越来越当打手,当帮凶。

无奈停马路上,还用胶水大面积刷车窗,严重影响后视镜,影响交通安全。

真不知道以后会刷油漆、砸车窗否?

一边不开放车库,一边不让停地面。这就好比锁了公共厕所,但又说不能随地大小便!

保利的物业:做婊子,立牌坊!

不交物业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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