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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期的地下车位也可以像一期一样销售

发表于2014-02-17

上周去宝山区房管局办事情,顺带到物业科问了地下车位的事情,物业科的人员答复说:二期的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但是根据新的法规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也可以像一期一样销售。有兴趣的邻居可以搜索相关法规研究一下,物业科人员应该不会随便一说的。我个人分析:根本不存在5000户业主抢1000个产权车位的事情,二期的邻居根本不需要着急,二期的地下车位再过几年也会开始销售的,开发商在等待入住率的提高才开始销售,一期也是差不多交房3年才开始销售的。以上仅为个人分析,具体详情还需要二期业主研究自己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地下车位的说明。

发表于2014-02-17
引用:shilng2009在2014-02-17 12:42:26写道:
1楼

上周去宝山区房管局办事情,顺带到物业科问了地下车位的事情,物业科的人员答复说:二期的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但是根据新的法规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也可以像一期一样销售。有兴趣的邻居可以搜索相关法规研究一下,物业科人员应该不会随便一说的。我个人分析:根本不存在5000户业主抢1000个产权车位的事情,二期的邻居根本不需要着急,二期的地下车位再过几年也会开始销售的,开发商在等待入住率的提高才开始销售,一期也....

 对二期业主来说是个好消息

发表于2014-02-18
引用:shilng2009在2014-02-17 12:42:26写道:
1楼

上周去宝山区房管局办事情,顺带到物业科问了地下车位的事情,物业科的人员答复说:二期的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但是根据新的法规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也可以像一期一样销售。有兴趣的邻居可以搜索相关法规研究一下,物业科人员应该不会随便一说的。我个人分析:根本不存在5000户业主抢1000个产权车位的事情,二期的邻居根本不需要着急,二期的地下车位再过几年也会开始销售的,开发商在等待入住率的提高才开始销售,一期也....

 保利的销售说的鬼话,我从买房子的时候就听惯了,没有实话的

发表于2014-02-18
引用:shilng2009在2014-02-17 12:42:26写道:
1楼

上周去宝山区房管局办事情,顺带到物业科问了地下车位的事情,物业科的人员答复说:二期的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但是根据新的法规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也可以像一期一样销售。有兴趣的邻居可以搜索相关法规研究一下,物业科人员应该不会随便一说的。我个人分析:根本不存在5000户业主抢1000个产权车位的事情,二期的邻居根本不需要着急,二期的地下车位再过几年也会开始销售的,开发商在等待入住率的提高才开始销售,一期也....

引用:gemizq在2014-02-18 08:36:41写道:
3楼

 保利的销售说的鬼话,我从买房子的时候就听惯了,没有实话的

 人防是可以卖的. 大家可以到官方网站房地网 (fangdi.con.cn) 上去搜索一个叫 "金地艺境"的楼盘看车位出售情况. 在我们小区的西南角. 那个小区的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是一起卖的. 但产权上肯定有差别. 人防车位价格也便宜很多.

发表于2014-02-18

一个没有产权的车位,买了有毛用,二期的车子就那么多,全部停到地下都停不满

怎么卖?供大于求,还不如全部租掉还能细水长流呢~

发表于2014-02-18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6月3日)
第三章 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 (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原则)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治安、卫生、房地等方面的规定;民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收费)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

发表于2014-02-18

请不要混淆概念,谁是人防工程的投资者!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那么,谁是民防系统所有设备、设施、建筑部位的投资者呢?

 

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地段差价构成。而成本当中又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很清楚,结建民防工程已纳入配套公(共)建(筑),而配套公建的建设费又已纳入商品住宅的价格构成之中。在开发商取得房地产证的时候(大产证),它是作为投资人取得了其所建设的住宅和配套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的;而当它将住宅出售给任何不特定的人时,购买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购买住宅楼的价款),当然取得相应的物业

 

业主在购买了房屋产权之后,就是这个小区人防车位的投资人!!何来重复付费的道理??请你研究清楚法律在来发帖!

发表于2014-03-11

可以参考这篇报道:

http://house.hexun.com/2013-07-13/156100412.html

"上海及周边地区城市则规定人防工程可以明确产权给私人所有。"


我同事买的金地艺境的人防车位. 已经办了产证了. 可以到交易中心官方网站 fangdi.com.cn搜索. 



发表于2014-03-14
我比较好奇一个问题,无论车位可不可以卖,但目前存在于1078弄地下车库的那个洗车店是什么情况?貌似任何民房工程、地下室等场所都不能开启任何带有经营性质的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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