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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委会选举 拖欠物业费就丧权?

发表于2014-03-21

http://www.pafj.net/sfsj/201008/5837.html


    王女士等人是福州B小区业主。今年该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卸任,他们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料均被相关部门拒绝。“理由是我们拖欠物业费,而且将来也因此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王女士说。

      王女士表示,他们确实从2007年起至今没有缴纳物业费,但这有原因在先。她表示,之前她房子漏水,物业没有及时维修。目前的物业公司是属于开发商的,而开发商之前曾让其受到很多委屈。“遭到相关部门拒绝后,我们想将这几年拖欠的物业费补足,但还是不能进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王女士说。

      B小区所在地房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王女士等人长期拖欠物业费,不仅不能成为筹备组成员,将来镇街也不可能批准其成为业委会成员,他们届时只能有选举权,而没有被选举权。    

      在物业服务中,类似这种将拖欠物业费与业主委员会选举挂钩的现象不是少数,争议也不断,要定纷止争,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厘清。


没交物业费就是没尽业主义务吗?

      现在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是否履行了业主义务衡量标准只有一个,即是否按时交纳了物业费。这是一个极其糊涂的观念,它在误导业主,似乎是在告诉人们业主义务只有一项,那就是缴纳物业费。

      综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业主的义务主要有:遵守业主大会经合法程序通过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按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不能简单地认为,不交物业费是在侵占其他业主的利益,甚至是“吸血鬼”。物业侵犯了业主的利益,业主用法律赋予手段来制裁它,怎么就成了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了呢?照此推理,任何一个业主都不可以用拒付物业费的手段来制裁物业的违约行为?那么物业岂不是可以为所欲为,无论工作好坏都可以赚个盆满钵满?如果这样,才是真正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尽业主义务”与“交费”画等号,是对业主义务的曲解,没有交费,并不代表没有尽其他业主义务。法律法规没说业主不交费就是“不尽业主义务”,是因为业主不交费可以有各种原因。当然也有故意不交物业费的,这些人另当别论,所以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没交物业费就没有被选举权吗?

      目前一些小区在进行业委会的换届改选时,往往因为有业主投诉某候选人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而引发轩然大波,认为不交物业管理费就等于没有履行业主义务,不能享受相关权利,不能成为候选人,因而没有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此条款完全符合上位法《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中保护公民人权和财产权的基本精神。除此之外,《物业管理条例》没有任何关于“剥夺业主被选举权”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从未将“缴纳物业服务费”作为业主履行被选举权的限制条件。第67条虽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但均未与业主的被选举权联系起来。由业主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而得出不交物业服务费就不能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结论显然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的滥用。

      应当说,是否按时交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业主购房后拥有的权利,欠交物业费和表决小区事务的权利是两码事。欠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经济纠纷,表决权是业主的人身权,不应该混为一谈。万一这个欠交物业费的业主就是受多数业主“拥戴”而当选的呢?万一90%的业主都拒绝缴纳物业费,只有10%的业主缴纳,10%的业主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能代表全体业主吗?


政府部门可以决定业委会候选人吗?

     《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作出了如下权威解读:“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必须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的决定。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可见,业主能否担任业委会委员最终是由业主大会决定,而不是任何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只能是“指导和备案的监督部门”。并不具有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资格的权利,所谓“小区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成员,由镇街一级部门决定”有违业主自治的规定。如果相关部门认为个别业主不符合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应该把此情况向业主筹备组说明。并由业主大会全体业主民主选举决定。

       就是说,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欠费业主,只要经过小区大多数业主认可,愿意投票给该业主并达到规定的比例,该业主就可以被选为业委会委员;反之,如果该业主得不到多数业主的支持,那么拖欠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便不再是主要问题,得不到足够票数的业主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这才是正确的解决办法。  
      
      可以佐证的一个案例是,近日深圳市N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N区建设局对某大厦业主未交纳物业费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筹委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局对业主委员会或筹备委员会只具有指导、监督及备案的权利,并无行政干预的权利。这一判决结果的合理解读是,享受服务就应该支付合理费用,业主稍有不满就拖欠物业管理费不应提倡。但是欠费和民主权却是两回事,欠费不等于丧权,物业公司以及主管部门不能以此为由剥夺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判决体现了对业主民主权利的极大尊重,在同类案件中具有示范意义。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理层面出发,还是物业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以“欠费”为借口,剥夺欠费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否则不但涉嫌违法,而且有可能激发新的矛盾,给社会带来持续的负面影响。


发表于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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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小区的业委会筹备有进展吗?

发表于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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