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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致新成立的业委会:依法履职

发表于2015-07-29
标签:物业管理条例 总面积 建筑物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小区业委会在一片祥和中悄然成立了,也看到了业委会成立后首份张贴于楼道内的公告。公告中将QQ业主群中的人数作为有表决权的业主基数,达到2/3时即算通过并公示。试问:如果有独居老人不会上网怎么办?如果有业主不加入此业主群怎么办?.......

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业主应当加入QQ业主群进行表决,更没有允许以QQ业主群的人数为业主基数。该公告已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此,请新成立的业委会依法履职。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发表于2015-08-07

你的意见非常正确,只有害怕群众意见的人才会想出这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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