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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首届业主(代表)大会成立申请书

发表于2011-11-17

2011年11月17日清晨,
我和14号楼朱先生从小区三号门出来,
保安还没睡醒,
我们赶新开的135路公交6点的头班车前往昆山,
我们7点一刻左右就到建设局大门口了,
等到9点10分上班时间前往物业管理科递交“首届业主(代表)大会成立申请书”,
由于主管业委会事宜的黄继生先生今明两天休假,
在他同事的建议下将资料放在他的桌上,
并且指导我们将申请材料向千灯镇政府和马路桥社区各递交一份,
10点30分来到千灯镇政府,
在朱南新副镇长的一番讲解和指导下,
“成立业委员须谨慎再谨慎”,
并要求我们将资料直接送交到马路桥社区,
同时表示如有问题可以直接再找他,
11点15分来到马路桥社区,
向陈主任表明来意并递交“首届业主(代表)大会成立申请书”

接下来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就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大家的积极参与了,我们会继续跟进!

 

小区居民要多一项学习任务了,认真仔细的研究《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关资料可在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查找:
http://www.kscein.gov.cn/Item.aspx?DO=FLFG

2011年11月26日朱先生愿在售楼处就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大家的咨询。

发表于2011-11-19

一、什么是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二、正确认识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为什么晶蓝上城要成立业主大会?

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创建文明小区、维护业主利益

由业主大会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委员会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是否会给我带来好处?

可以让您真正的当家作主: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可以让您明明白白消费: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五、谁有资格担任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选举是否民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七、委员资格的终止和罢免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八、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物业管理条例》

《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

下载地址: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http://www.kscein.gov.cn/Item.aspx?DO=FLFG

发表于2011-11-19
支持
发表于2011-11-19

ding

发表于2011-11-21
今早9点与昆山市建设局物业管理科黄继生先生电话联系过,

我们上周四递交的“首届业主(代表)大会成立申请书”他已收到,

他询问我们目前小区入住率和交付使用率,

希望我们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是代表的大部分人的意愿,

而不是个别人的想法,

同时指出我们千灯镇在全市率先成立物业管理科,

有事情让我们多与张科长以及街道办多沟通。

 

随后我和14号楼朱先生以及8号楼周先生一行三人前往马路桥社区找了下陈主任,陈主任还是比较支持我们的想法的,社区办会继续跟进,我们也会坚持走下去。

 

大家有什么意见和想法以及顾虑可以到论坛里了解详情并跟贴。

 

昆山市建设建物业管理科黄继生051257363709

发表于2011-11-21
支持,顶。
发表于2011-11-23
好事多磨,希望做好八年抗战的准备。
发表于2011-11-26









发表于2011-11-28
j晶蓝上城业主QQ群89200273目前人物213人共可容500人,希望可以放满,这样跟物业对抗起来有力量,这样可以占小区总体人数的一半,消息发布也方便,请业主们互相转告.
发表于2011-12-04
业主委员是全体业主选的 自己选自己是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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