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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5-10

本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市综治办、市高法院、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规土局、市城管局、市卫计委、市司法局等十部门联合制订《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上海进一步严格“群租”认定标准,并明确违规的出租人和居间机构都将受到处罚。

出租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2人

《实施意见》明确,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认定为“群租”:一是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二是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三是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四是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五是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其中,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的规定,是此次同步修订《管理办法》的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出租房间内居住使用人超过正常居住人数,包括在住宅小区内设集体宿舍的问题。市房管局同时明确,人均出租面积是指出租房间内的实际面积,不能简单套用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是否“群租”。

涉及群租房东中介都要担责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责任,包括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等,若涉及“群租”,均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中,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安全负责,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特别是集中出租的出租人,还应按规定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违规租赁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履行处罚决定前将限制其房屋买卖,同时将处罚信息作为其不良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转租人转租住房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抗拒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拘留;违规转租受到行政处罚的,除记入信用档案外,还将建立“黑名单”抄告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并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内进行通报,不得为“黑名单”上人员居间代理房屋租赁业务。

承租人应对出租房屋使用安全负责,并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镇的管理;在“群租”整改前,按照合法稳定居住的要求,将暂停办理承租人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等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不得从事或者教唆他人参与“群租”等违规租赁行为;发现违规的,除行政处罚外,还将暂停其经纪合同网上备案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交由工商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违规处罚最高可达10万元

市房管局明确,针对当前“群租”治理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上海在同步修订《管理办法》时,已加大了对违规租赁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方面,提高了对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针对出租人和转租人,将罚款幅度由之前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罚款幅度由“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另一方面,新增了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措施。出租房屋不符合规定的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达到一定规模,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意见》还指出,对于利用出租房屋,以旅店、招待所等名称制作招牌字号招揽住宿,或按日出租收取费用的,按照治安管理、旅馆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不准开办旅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

综合治理“群租”流程明确

《实施意见》明确了综合治理“群租”的流程,划分为发现、认定、整改和处罚四个环节。

在发现环节,要求各区县依托“大联动、大联勤”等各类平台,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和基层上报的“群租”问题。

在认定环节,除了上门核查外,还可以通过对房屋面积信息、实有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的方式,帮助认定“群租”。

责令整改,指由街镇协调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向租赁当事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行政处罚,是对逾期不整改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责任人拒不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房管局表示,要充分发挥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作用,通过修订完善业主管理规约,增加人防技防手段、鼓励业主以相邻妨害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开展自我管理。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出现“群租”等违法违规情况,危及房屋安全的,要求业主及时整改,或书面授权第三方机构代为整改,确保出租房屋使用安全。

发表于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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