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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运作不透明 业委会与业主反目成“冤家”

发表于2012-08-16

根源:法律法规不健全,业委会无人监管 ■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介入指导使业委会运作更规范

2012年8月14日   A02:A02-重点·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陈颖婷

业委会的运作只有透明和规范,我们的家园才能更和谐。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同流合污怎么办?不按程序操作怎么办?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怎么办?没能力为业主维权怎么办?

    近日,长宁区法院发布了一份 《业主自治纠纷案件的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近年来,长宁区业主自治纠纷案件中以业主与业主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居多,数量接近六成。

    据了解,目前上海9000余个住宅小区中,成立业委会并处于正常运作状态的小区仅有3600多个,还不到一半。而正在运作的业委会中,也有不少出现谋取私利、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等问题,或者由于业委会成员之间、业主之间的矛盾,处于无序运作的状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设计上有欠缺,使得业委会处于无人监管的地步,这也让业主与业主委员会陷于一种微妙的处境。对此,法律专家建议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介入指导,让业委会的运作更加透明和规范,也让这样的纠纷能够越来越少。

现状

业委会运作不规范频陷纠纷

    王先生是长宁区某小区内大厦里的一位业主。 200911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征询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并于当月22日作出决议,大厦大堂可以临时设摊经营,经营所得除去物业公司的管理费外,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大厦公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造。

    然而,业委会的这项决议并没得到所有业主的认可,王先生就是其中之一。王先生认为,大厦的底层大堂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业主大会的决议使之成为经营场所,不仅侵害了业主正常使用大堂的权利,使业主的物业价值贬损,而且给大厦的消防、治安等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也改变了大堂原有的规划用途。为此,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业主大会决议。

    法庭分别以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各执己见,针锋相对。业委会向法庭辩称,王先生所要求撤销的决议,是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作出的,作出决议的程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侵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审理中,主审法官亲赴该大厦底层大堂进行实地勘查,查明大厦底层大堂是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与大厦正门相连,是大厦居民正常通行的主要场所。法庭还查明,在上述决议作出之前及之后,大厦底层大堂一直陆续被用于经营或仓储活动。

    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但相关内容不应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大厦底层大堂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其用途应该是供人员进出通行和休息等。本案讼争的业主大会决议,改变了大堂原有的使用功能,已经影响到业主正常使用大厦共有部位的合法权益。大堂在用于设摊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人员频繁出入和物品堆放占用空间的状况,当出现紧急情况时,势必将妨碍人员的疏散和施救工作的开展。在大厦内设摊经营活动本身,涉及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消防安全等行政法规方面的问题。据此,法庭判决撤销该大厦业主大会于20091122作出的 《业主大会决议》。

    无独有偶。由于业委会运作上的缺陷,对于张先生所在的小区来说,一次简单的辞退物业公司的举动打了半年多 “拉锯战

    该小区业委会曾于20112月将案件送至法院,要求辞退原物业。但因未经业主大会授权,该案未能及时立案。 3个月后,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并取得双过半赞成后,案件才进入司法程序,这也是原物业公司迟至半年后方才退场的重要原因。

    可是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业委会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允许新物业公司参与业主大会的投票过程,最终该公司成功中标并将物业费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2.9元提高至4.3元。业主强烈不满又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下,新物业公司自愿退出才解决纠纷。

    记者从长宁区法院了解到,近两年来业主自治类纠纷的收案数量急剧上升,占近六年收案数量的62%。而业主自治纠纷广泛存在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与业主自治组织之间﹑业主自治组织与物业公司之间﹑业主自治组织与开发商之间﹑业主自治组织与其他主体 (如物业维修施工单位、共有部分承租人、物业使用人、相邻方等)之间。在统计的121件案件中,业主与业主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居多,占总数的57%。业主对业主自治组织选聘、解聘物业的决定不服等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业主自治组织履行职责过程中也会产生诸多纠纷,包括履行日常管理、物业维修职责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等。

业主自治演变成业委会自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业主自治难的焦点之一,就是关于钱的问题。关于小区的广告收益归属权以及帐目的是否公开是争议最多的话题。而目前,屡受诟病的业委会账目问题,也在于许多小区的停车场、电梯间广告、路牌广告等收入不向广大业主公开过,业主根本就不知道这些收入用在了何处。

    据业内人士透露,业主委员会失信于广大业主的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都要重新改选好几次。事实上,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开发商在中间要起很大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矛盾的焦点是开发商拖延成立业主委员会,而现在在很多小区却发生了质的变化,开发商会一改往日的战术,变为积极地操纵业主委员会,选择自身利益的代理人。这样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即使是按照正常程序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时间长了就容易导致腐败。而业主委员会一旦宣告成立,即使业主对其工作不满要求改选,难度也非常大,业主自治实质上变成业主委员会自治。

    “我们做了很多,但许多业主并不理解,要搞什么决议也是一项劳心事。本市某小区业委会主任陈先生告诉,很多业主没时间或不愿意参与小区的管理,致使一些必须由业主决定的事项无法进行。 “在一些发达国家,小区里贴出公告,若你不表态、不参与,就意味着你放弃了权利。一个小区1000个人里,哪怕只有10个人赞同,这个事项就会通过,而不是像我们,非要双过半的人同意才能通过。

    今年他所在的小区改造了消防设备、配电房和小区监控,光是换上节能灯一年就能省下不少的电费。 “这些钱都是我们从广告收入上省下来的。相比许多小区停水停电,众多业主不愿集资维修,陈先生所在的业委会掌握了小区的广告、租金等公共收益,这才让社区管理更为 “活络。但陈先生也坦言,小区较大,维修资金是一大笔钱,这笔资金的日常管理也尤为关键。按目前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修资金作为活期存款存在银行。 “至于存哪个银行,当中还是有很多门道,也不排除有部分业委会会从中牟利。

根源

立法缺位 业委会陷无主尴尬

    随着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及最高院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唤醒了业主的维权意识,新类型纠纷逐年递增。长宁区法院的法官表示,这些法律法规使业主自治的法律体系初具雏形,但内容较为原则抽象,且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业主自治本身的规范,如业主大会的地位、召开、权限、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物业公司的准入机制,物业服务质量的量化标准等困扰业主自治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未涉及。

    加上有关业主自治的地方性法规在内容上存在矛盾之处,严重影响了业主自治的发展。比如,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空档期内,由谁来履行职责的问题,各地规定不一。 《物业管理条例》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此却均无规定。规范打架现象的存在,使业主自治出现各自为政的乱象,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民主实践的推进工作。

    至于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条例》和 《物权法》均未明确。 《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将其定性为一个执行代表机构,没有独立的决策能力,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因此,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实践中,由于召开业主大会的实际困难,业主委员会不得不放缓维权的脚步,也给了物业公司、开发商及其他侵权主体以可乘之机。同时,业委会成员缺乏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如对业主的权利义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界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等自治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认知,导致工作开展走向消极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的异端。

 

职能部门缺位 业委会无人管

    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业委会走入尴尬境地的主要原因。长宁区法院法官指出,《物业管理条例》和 《物权法》虽规定业主和业主大会都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但对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机构及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现实中往往出现 “人人监督、人人都起不到监督作用的尴尬局面。

    同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无独立的财产,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某些委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筹备、成立、运作和管理,本市正式实施的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新规则,特别是明确街道、乡镇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指导,并增设特定情形下街道、乡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职责。这在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上海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世福看来,是一个巨大的突破。他表示,此次新规定明确了由政府来主导业委会的工作,加强了政府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业委会有序运作。

    “原先只是房办监管,现在是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主导,来组织指导业委会工作。陈世福说,由政府来主导业委会工作,能够让业委会的组织有保证,并有助于业委会有序展开工作。特别是对于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组建起业委会的小区,新规定实施后,建立业委会的责任就转移到政府身上,政府应该主动去做这件事情,而不是由业主主动。而积极的行政指导可以有效杜绝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决策过程中的程序瑕疵,维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策的公平公正;可以推进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改进,提高物业公司的行业水准。

建议

政府介入让自治更透明

    尽管新规明确了政府对业委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如何保证业委会工作合理有序地展开?对此,专家表示,操作程序一定要合法,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整个过程要透明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公开信息,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与业主自治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意见等,除作为法制宣传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尤其是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和核准、市政规划的制定和变更等直接影响业主自治的重要信息,应当以便利公众直接获取为信息公开的首要原则。例如,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范围等相关信息在所涉物业小区及相邻物业小区进行公示,避免因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范围认识错误产生的纠纷。在物业管理、业主自治领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提高房管办、街道办事处等与群众接触最为广泛的基层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能力。基层主管部门应备置、留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行政决定、开发商及业主自治组织提交备案的有关材料等文件,方便业主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及时获取信息。

    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业主自治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发挥指导监督职能。对于业主自治组织拒绝、怠于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当等行为,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等法定需公开的文件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以全体业主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文件,也应当纳入信息公开的范畴。对于 《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服务合同》等持续影响业主权益的重要文件,业主委员会应定点长期公示,方便业主随时查看。对于业主大会决议、对外签订的合同等应及时公布,保证业主在最快时间获取相关信息。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和物业共有部分收益情况等信息,应定期自行核对或与物业公司核对,并于核对后定期向业主公开原始账目、审计报告等全部材料。

 

全文转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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