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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拒交物业费

发表于2013-05-13

热点问题一: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哪些条款是无效条款?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其收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取费用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对于属于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使用、受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使用权而不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此类侵权行为常常发生。


发表于2013-05-13

物业转让不能私下进行

热点问题二:在业主都不知情的状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将物管经营权转让给了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权的物业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发表于2013-05-13

业主啥时可拒交物业费

热点问题四: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


发表于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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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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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6-06

看看~~但是我感觉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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