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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

发表于2016-04-19

为切实做好本区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指导居(村)委按时有序地开展集中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就居(村)委集中办理操作说明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

二、发放标准

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后老年综合津贴标准的调整,将根据市的统一要求执行。

三、实施时间

与《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生效之日同步实行,即2016年5月1日。津贴计发从第二季度算起,2016年5月1日前年满65周岁的户籍老年人从4月开始计发津贴;2016年5月1日起年满65周岁的户籍老年人从其符合条件当月开始计发津‍

(一)受理规定

1、受理对象2016年6月30日(含)前年满65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2、受理时间2016年4月11日至5月31日

3、受理地点老年人就近至居(村)委会申请

4、受理主体居(村)委会

受理流程:

居(村)委会通过在社区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单、发动楼组长上门通知等多种途径告知老年人敬老卡集中办理相关事项,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或其代理人携带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和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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