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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普法专栏】一月一法一案例!

发表于2017-05-11


夫妻间也不能串烟卖

    张某在我市某小区东门入口处经营着一间小卖部,小卖部里的畅销烟经常脱销。不久前,当地烟草局在对其实施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店中有一些印着其他店铺喷码的卷烟,执法人员遂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在调查过程中,张某称因为当时店中有些卷烟已脱销,为了不影响生意她就去其丈夫李某在本小区西门入口处经营的小卖部拿了几条烟过来应急。她认为这些卷烟都是他们自己家的烟,而且都是从烟草公司进的货,又在同一个小区卖,理应不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但最终张某还是被因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原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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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本案中张某从丈夫的小卖部里私下调剂卷烟的行为的确违反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条款,所以当地烟草局对其进行查处是合法的。

    本案中张某的解释看似合情合理,但并不合法。虽说张某与李某是夫妻、是一家人,商店也开在同一小区,他们所购的卷烟理应属自家的烟,但根据规定,卷烟是一种受国家管制的特殊商品,其特殊性也决定了每条卷烟都有“特定的身份证号、专属的销售人和销售地址”。所以,张某从其丈夫李某的店中私下拿来的卷烟,不属于张某依法从当地烟草公司购入的卷烟,必然不能在张某经营处进行销售。反之,张某从烟草公司购入的卷烟也不能调入其丈夫李某店中销售。

    对于这种私下串货、调剂卷烟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法予以查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016修订版) 

第二十三条 ……   …….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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