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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尽快办理燃气助动车报废的公告

发表于2018-05-10
根据《关于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的规定》(沪府办发〔2002〕46号)相关规定,燃气助动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必须报废。据统计,本市登记的燃气助动车均已达到报废年限。为了平稳有序推进燃气助动车的报废回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各相关区至2018年8月底前临时增设了报废回收点,请各位车主朋友尽快到报废回收点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自即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驾驶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加强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违反规定充装燃气助动车钢瓶的加气站,依法加强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改装燃气助动车的生产企业、销售改装燃气助动车的网点等,依法加强查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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