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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同济大学在“馨怡花园”业主委员会中名额分配的请示函

发表于2014-10-17

       关于同济大学在“馨怡花园”业主委员会中名额分配的请示函

 

杨浦区四平街道办事处:

 

   感谢四平街道长久以来对建设文明、平安、和谐小区所作出的努力。         

铁岭路28弄馨怡花园位于铁岭路锦西路的171街坊,宗地号为7/4。小区曾于2010年1月曾经就已经进行过业主大会的选举,并形成书面决议。但近期广大业主从居委会及同济物业获悉,当时业主委员并未正式成立及完成备案手续,原因是最大业主同济大学在业委会中比例不符合《建房[2009]274号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条(一)款“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

   

馨怡花园由于业主委员会的长期缺失,目前已出现业主利益受侵害了无人问津,物业费用使用不透明,出现争议情况小区物业、居委会(街道)、外部物业职责不清的现状。小区居住环境有日趋恶化之趋势。

 

此外,如今距离上次选举已经4年零个月时间过去了,原提名的同济大学在拟定的业主委员会名单中的人员已多数退休或离职,本小区的居民委员代表也有重新选举更替的想法。因此我们目前已经通过联络,召集了28户居民业主以及同济大学宿管处(已超过总建筑面积及总人数的20%),希望尽快完成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近期,我们部分业主代表同同济大学宿管处进行了拜访和联系。该处新负责人金老师(021-65981604)表示,同济大学一直坚持在9名业主委员会中占3席的依据是:《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沪房管物〔2011〕345号》第五条 “筹备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并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其背后更主要的原因是同济大学宿管处是集体讨论决策制,而不是领导一人负责制。因此他们希望在业委会中可以由多名参与者,共同分摊决策的风险,在业主委员会上也只是写同济大学宿管处(某某某)等三人。今后每次业主委员会,同济大学的代表会形成一个统一的内部意见之后,进行表决。

 

而在馨怡花园业主代表看来,虽然9个业主委员会中占3位的要求,相对于《建房[2009]274号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条(一)款“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内容有所提高,但仍未改变居民业主占三分之二的人数格局。目前整个铁岭路28弄馨怡花园中,同济大学购买了328户住宅,总建筑面积39314.5平米,其他居民为98户共13392.6平米。因此即使同济大学按面积占比为74.59%,但其人数仍只占业委会的33.33%。对于诸多面积、人数都要求双过半或者双过三分之二的投票要求,同济大学和居民业主之间还是存在相互牵制的作用。

 

因此,28位居民业主代表初步讨论结果都同意接受同济大学宿管处委派三名代表,在业委会成员中占三分之一人员的诉求。

 

此外,根据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由此可见立法精神上只要业主愿意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委会的人员构成可以由全体业主共同自行决定。

 

当然,我们也会通过投票的形式,征求全体居民的意见,目前初步征询结果尚未收到持反对意见的态度,全体居民业主的表决结果可以肯定占2/3以上业主会同意同济大学在业主委员会中占有三分之一的人数。

 

希望街道及上级领导政府机构,可以考虑到馨怡花园小区这样同济大学宿舍区+居民商品房的独特组成形式,并且在征得多数业主的书面表决同意之后,可以特事特批,接受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方案。该方案符合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04号中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立法精神主旨。

 

四平街道及各级政府机构可以对馨怡花园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馨怡花园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同济大学宿管处

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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