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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维修基金帐单质疑(2)

发表于2014-03-11

维修基金帐单中有一项是“其他收入”。如果把历年的“其他收入”加和并除以相应的分摊面积,就求得单位面积的收入:1.52/平米。小区“其他收入”的总收入是:1.52x4.1万平米=6.23万元。也就是说用12年(2013年账单还没来)时间,把41个车位出租总共收入所得6.23万元。这个结果有点出乎意料。我们可以算一笔帐:每个车位月租金50元,41个车位12年的出租收入为:50x41x12x12=29.52万元。出租收入作为业主共有的财产收益,纳入维修基金,并按份额分给各位业主。请注意,我这里用“出租”收入,而不用“停车费”收入。为什么呢?因为“出租”收入是财产性收入,“停车费”收入是服务性收入,涵义是不同的。《物权法》将小区中绿地、道路、车位等定义为共有关系,其中绿地和小区道路因为使用上不可分割,所以是共同共有,而车位则不同,它有二个特性:1)专用性2)排他性。并且只能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第74条)来取得。因为车位是业主共有,但使用者只是部分业主,物权人(这里指业委会)将车位出租,取得的收益按份额分给业主,车位的性质就是:按份共有。租约就是合同,租车位合同一旦成立,车主就取得了物权人设定的该车位的用益物权,车位具有专用性和排他性,也就是说只能业主和家属使用,如果业主是房东,租客对车位就没有用益物权。出租收入是独立的收入,和停车费无关,业委会在“通告”中说“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好像这钱是外快,实际上没有意识到:这笔钱就是维修基金的新筹集的一部分,使用时就是在动用维修基金。我猜想,可能就是对“出租车位”概念模糊,在维修基金帐单里的“其他收入”项有好几年出现“0”,是不是这样应由业委会来解释。另外在不增加车主开支的情况下,对“车位费”和“停车费”分配比例应该调整。车位费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收,不必再从物业公司停车费中去拆分。

发表于2014-03-11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我们的业委会半个脑子都没有,—帮乌合之众混在—起,他们把物业当爸爸,其实物业是孙子才对,把利益输送掉,请问业委会得到了吗?
发表于2014-03-11
现在二百多辆车70%停车费给物业,想想每年多少?业委会30%的钱那里去了,—定要把明细帐公布,给全体业主一个交代
发表于2014-03-11
业委会成员他们是领工资的,为什么,这应该是义务,请业委会公布每年年薪是多少?
发表于2014-03-12

看来确实需要彻底查帐,不行就换业委会和物业,为了全体业主利益大家起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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