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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装修噪音的规定原来是这样的。

发表于2013-10-04

大家一直认为装修噪音是受法律约束的,我也这样认为的,其实情况是这样的:

产生噪音的时间限制"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的出处是2001年房地局发的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1]488号,以下是官方链接:

http://www.shfg.gov.cn/fgdoc/zcwygl/200910/t20091023_323630.htm

发文单位是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通知对象是"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2008年, 上海机构改革,组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住房建设管理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物业行业管理等职责,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的动迁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再保留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面的规定,发文对象恰恰没有产生噪音的业主和众多装修企业!更别谈处罚措施了。纯粹一个通知而已!

 

今年,2013了,气象更新,出台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实施日期是2013年3月1日,市府链接: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2407/n29400/u26ai34197.html

其中,关于装修噪音的规定是:

第十二条(装修噪声污染防治)

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的时间。

 

完了,双休日,你就祈祷吧,显然是《办法》的效力高于部门通知,不过,制定办法的时候,制定者眼睛瞎了吗?这一条中的第二款,形同虚设,上海没有一个小区是交付的时候就成立业主机构的,更别提形成业主管理规约了。

 

同时上述办法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执行单位显然是公安机关了。

 

 

不过,由于对装修噪音的具体程度没有规定,所以,公安部门拿着环保部门制定的法律,连必要的测量设备都没有,在执行上还是没有依据。

 

 

搞了这么多年,至少2001年至今,原来什么也没有搞啊。

 

相信人之初,性本善吧。

 

 

发表于2013-10-04

又看了一下香港关于噪音的规定。

香港的政府部门网站做得干净,清楚,查询方便,而且支持简体。所有噪音都是环境保护署一个单位归口,违法的执行人中有警方。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laws_regulations/envir_legislation/leg_noise.html

在管制当局一栏里清楚标明,没有可以推诿的地方。

 

香港的噪音管制条例规定是:

住用处所及公众地方发出的噪音
 
(1) 任何人于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住用处所或公众地方发出
或促使发出噪音,而该噪音对任何人而言是其烦扰的根源,即属犯罪。
(2) 任何住用处所的业主、租户、占用人或掌管人,于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
的任何时间,明知而准许或任由噪音由该住用处所发出,而该噪音对任何人而言是其烦扰的根源,
即属犯罪。
(3) 任何人犯本条所订的罪行,可处罚款$10000。 (由1994年第2号第9条修订)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greenproperty/poll_pro/popup_ren_noise.html

 

如果装修的话,属建筑范畴,

建筑地盘发出的噪音
 
(1)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于下午7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任
何地方使用,或促使或准许使用,任何机动设备进行任何非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建筑工程,并在使用
该等设备时,出现以下情形,即属犯罪─
(a) 未持有与该工程有关的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或
(b) 不按照与该工程有关的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上所列条件。
(2)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于下午7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指
定范围内的任何地方进行,或促使或准许进行,任何为施行本款而订明的建筑工程,并在进行工程
时,出现以下情形,即属犯罪─ (由1994年第2号第3条修订)
(a) 未持有与该工程有关的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或
(b) 不按照与该工程有关的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上所列条件。
(3)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于非公众假日的任何一日,由上午7时至下午7时,在任何地
方进行,或促使或准许进行,任何撞击式打桩工程,并在进行工程时,出现以下情形,即属犯罪─
(a) 未持有与该工程有关的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或
(b) 不按照与该工程有关的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上所列条件。
(4)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于下午7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任
何地方进行,或促使或准许进行,任何撞击式打桩工程,即属犯罪。
(5)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犯本条所订的罪行─
(a) 经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0;
(b) 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都不便宜,所以违法是要代价的。

 

我百思不得其解,上海的装修噪音规定的公众假日不包括双休日。真的是奇了怪了。

发表于2013-10-04

香港的噪音管制条例,PDF文件共23页,定义清楚,修订内容翔实。我相信去过香港的上海管理者不在少数,不过结果一定是把时间花在购物上了。

 

上海的就那么几句没有用的话,唯一的处罚依据也只有治安管理条例的200-500元。

 

呜呼!

发表于2013-10-08

总算是了解了

发表于2013-10-08

长知识了啊

发表于2013-10-08

那要是遇到违反规定的是不是可以打电话报警?

发表于2013-10-09

香港的规定好严格啊

发表于2013-10-09

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是不够严谨啊 

发表于2013-10-09

为什么双休日不算公共假日 那什么才算是所谓的公共假日?!

发表于2013-10-09

噪音扰民啊 前段时间按我现在租住的小区搞维修他们居然早上五点啊 早上五点就开始敲敲打打 还是在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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