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验房后签收(即验收后交房)依其次序本应如此. 但现实中的购房通常本末倒置.先验房后签收是法律条文中原本包含的基本逻辑.<购房合同>第13条: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标志为签署房屋交接书.第17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仅从合同上看,也支持先验房后签交接书. 按照法律理论和上述条文, 交接书一旦签署,房屋即视为交付,且验收合格. 当然按照房产商的说法(本人亲自征询所得),业主签署后,房产商会同验房,记录所有不合格处,日后另行修补. 但如果连先验房还是先签收都要与业主争取一下"权利"的房产商,如何能放心先签. 理论上,以及很多他人购房的实例上, 签收后房产商不闻不问的比比皆是. 最后房产商的法律顾问还可在法庭上声称: 签署交接单即视为交付. 因为法律上确实是这样. 事后,会有相干或不相干的法律界人士走出来告诫购房者,买房要先验房. 一个大玩笑.本人相信法律,但不太相信商人也相信法律, 在寻求法律依据之余,随手找了个上海的类似案例, 上海松江工商局作出过明确处理结论的. 请注意案例中官家的话: "就这个问题向松江消费者协会进行咨询,该协会工作人员称,交房时就应该先验房再签交接书,不给验房就不能签。但如果消费者自己先签了,那么合同就有法律效应,那就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做。他们也没办法。" http://www.278278.com/news/fcgg/wenjianye.php?nNid=150077900另: 本人周末(2011年12月24日)上午去收房. 有志有意者可一同向房产商坦明观点. 我们都是个人, 只有协同一起,才是和开发商对应的"消费者"或"购房者", 否则一盘散沙.
业主验房后签收(即验收后交房)依其次序本应如此. 但现实中的购房通常本末倒置.
先验房后签收是法律条文中原本包含的基本逻辑.
<购房合同>第13条: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标志为签署房屋交接书.
第17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仅从合同上看,也支持先验房后签交接书. 按照法律理论和上述条文, 交接书一旦签署,房屋即视为交付,且验收合格. 当然按照房产商的说法(本人亲自征询所得),业主签署后,房产商会同验房,记录所有不合格处,日后另行修补. 但如果连先验房还是先签收都要与业主争取一下"权利"的房产商,如何能放心先签. 理论上,以及很多他人购房的实例上, 签收后房产商不闻不问的比比皆是. 最后房产商的法律顾问还可在法庭上声称: 签署交接单即视为交付. 因为法律上确实是这样.
事后,会有相干或不相干的法律界人士走出来告诫购房者,买房要先验房. 一个大玩笑.
本人相信法律,但不太相信商人也相信法律, 在寻求法律依据之余,随手找了个上海的类似案例, 上海松江工商局作出过明确处理结论的.
请注意案例中官家的话: "就这个问题向松江消费者协会进行咨询,该协会工作人员称,交房时就应该先验房再签交接书,不给验房就不能签。但如果消费者自己先签了,那么合同就有法律效应,那就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做。他们也没办法。"
http://www.278278.com/news/fcgg/wenjianye.php?nNid=150077900
另: 本人周末(2011年12月24日)上午去收房. 有志有意者可一同向房产商坦明观点.
我们都是个人, 只有协同一起,才是和开发商对应的"消费者"或"购房者", 否则一盘散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