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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汇镇又有征地公告了,是不是又要建新房?

发表于2013-08-23

转自:上海市 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一共有两个。

 

也没说是要做什么啊,贴过来大家看看吧。

 

征的是农田,赔的钱很少啊。

发表于2013-08-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13]第1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3]41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汇镇光星村2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000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00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 金汇镇 农用地36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36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发表于2013-08-23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00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金汇镇 镇粮棉地2.35 元/平方米,蔬菜地4.35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发表于2013-08-23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3年9月1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规土局金汇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发表于2013-08-23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3年8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规土局金汇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发表于2013-08-23

联系人: 丁慧 联系地址: 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

 

 

 

联系电话: 57186742 监督电话: 57182031

 

 

 

上海市 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3年8月16日

发表于2013-08-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13]第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3]41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汇镇光辉村16组、金汇镇光辉村17组、金汇镇国光村12组、金汇镇国光村1组、金汇镇乐善村10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9550.8平方米、建设用地 12207.5平方米、未利用地 6940.6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78698.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 金汇镇 农用地36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36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发表于2013-08-23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00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金汇镇 镇粮棉地2.35 元/平方米,蔬菜地4.35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发表于2013-08-23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3年9月1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规土局金汇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发表于2013-08-23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3年8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规土局金汇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丁慧 联系地址: 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

 

 

 

联系电话: 57186742 监督电话: 57182031

 

 

 

上海市 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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