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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邻里之间

发表于2012-10-12

邻里之间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到法院提起相邻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发表于2012-11-25




发表于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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