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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邻里之间

发表于2012-10-17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到法院提起相邻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这样玩的么

发表于2012-12-27
清流萤,您好!您所发的帖子“邻里之间”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点击查看更多上海同城虹桥映象业主论坛固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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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1-19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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