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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区域性出租车可自定价 收费浮动幅度低于市区

发表于2012-04-22

记者昨天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将对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属地化管理。

根据市发改委发出的“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保持不变,即:基础运价(含起租价、起租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运价加价(含超运距、夜间)、计时计程、车资结算规定和燃油附加费五个部分,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统一执行。授权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管理本区域出租汽 车的基础运价和运价加价,但相关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不得高于市区出租汽车。

发表于2012-04-22
市发改委要求,区、县在制定和调整本区域出租汽车的基础运价、运价加价时,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本市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对区域性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行监审。各区、县研究制定和调整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时,应主动与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在执行前要将拟出台的价格方案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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