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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黑心物业,垃圾开发商。胆子小的不要买理想城的房子。

发表于2014-11-04

物业强行收取装修押金3000元,否则不给办理装修手续。


各种垃圾清理费远超市面价格


变相指定隔层公司,其他公司都以手续不全卡着不让业主隔层。如办理手续则物业经理随时消失。

指定隔层公司价格比市场价高出百分之四十且只给隔钢木结构与样板房不符。

物业强行收取材料入场费1000元否则装修材料不给入场。

小区各种砸墙党和物业勾结随意出入业主房间甚至恐吓业主。

保安无视砸墙党反而不让业主进入小区。


煤气开通有最低消费且小区空调间只可以放两个空调外机。

燃气热水器无法排废气等于无法使用。


每次出入理想城都人心惶惶,乌烟瘴气。




发表于2014-11-05

是黑心,业主应该联合起来啊

发表于2014-11-07

上海明令禁止收取装修押金

事实上,本市早在1997年就已明令禁止收取装修押金。《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 )第166号规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施工装修队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关于对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解释的通知》沪价房(1999 )第024号规定,“还在收取装修保证金的,应立即停止;已收取的,应尽快清退。”市物价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市民遇到收取装修押金的情况,可以向区物价局进行举报。

发表于2014-11-08

是呀,叫他们拿个资质我瞧瞧,原来只有营业执照,没有资质的。注册资金100万的小江湖公司,呼悠谁呀?哥好歹建工集团混了20年。

发表于2014-11-08

呵呵,这年头,我只能说:留3分才智给子孙吧,别用空了。

发表于2014-11-08

上海明令禁止收取装修押金

事实上,本市早在1997年就已明令禁止收取装修押金。《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 )第166号规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施工装修队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关于对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解释的通知》沪价房(1999 )第024号规定,“还在收取装修保证金的,应立即停止;已收取的,应尽快清退。”市物价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市民遇到收取装修押金的情况,可以向区物价局进行举报。

 

准备周一杀过去,会会这帮渣渣

发表于2014-11-12

楼主说的是真的吗,太吓人啦,我准备星期五去办手续。

 

已经签好了自己选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说可以自行搭钢结构,只是不能做全面积的现浇,他们已经办过好多家的手续了。

 

燃气热水器还是不要用了,用大楼烟道是不可以排放燃气废气的,会有安全隐患,买电热水器太平点。

 

空调外机为什么只能放两个呀,空间不够吗,这个要去研究一下了~~

 

星期五去办手续,我也想问一下有关押金的问题了,如果是明令禁止的,那还真的要搞搞清楚~~~

 

 

发表于2014-11-13
关于规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的通知

沪价费〔2014〕10号

各区县物价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居民和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将住宅业主、使用人对住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除外)装饰装修产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从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居住区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运至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并完成处置所收取的清运、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清运费”)。
   二、清运费的定价形式。本市清运费收费标准实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本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所在区域运输、处置成本等因素,在不超过全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调整本区域清运费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清运费的计价方式及收费标准。清运费收费标准按首次装饰装修、非首次装饰装修分档计费。清运费由基本面积清运费和超基本面积清运费两部分组成。(全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及计价方式具体详见附件。)
   四、清运费的收费主体为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亦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居住区管理单位代为收取清运费,采取委托代收的,双方应书面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办费用等有关事宜,同时代办费用不得转嫁给第三方。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直接收费及委托居住区管理单位代为收取清运费的,均由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开具。应注明收费对象详细地址、是否为首次装饰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公有住宅为公房租赁凭证载明的面积)和收费金额等内容。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及受委托代为收取清运费的居住区管理单位均应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所在区县的具体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 
    五、对于确实不进行装饰装修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清运费。
   住宅业主、使用人应将居民非生活垃圾运至居住区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居住区管理单位不得强制提供搬运服务并收费。经协商,住宅业主、使用人委托居住区管理单位进行搬运服务的,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六、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发布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的服务标准,动态公布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的名单,进一步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运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住宅业主或使用人对清运费收费、清运服务有异议的,收费单位与住宅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住宅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市容环卫行业协会要求调解处理,如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以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八、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收取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无论是否已完成清运仍按原标准执行。
   原《关于规范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行〔1998〕298号)、《关于本市部分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58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及计价方式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及计价方式

类别

基本面积清运费(元/套)

超基本面积清运费(元/平方米)

55—140(含)平方米部分

140平方米以上部分

首次装饰装修

300

5

7

非首次装饰装修

360

6

8

备注:1、首次装饰装修清运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对毛坯住宅进行装饰装修产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非首次装饰装修收费标准适用于对已完成装饰装修的住宅再次进行装饰装修产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
2、住宅面积在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套收取基本面积清运费;超55平方米部分,按面积加收超基本面积清运费。
3、面积的核算方式:住宅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按预(销)售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公有住宅按公房租赁凭证载明的房屋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计。

附例:以全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计,对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的住宅进行首次装饰装修,其应付的清运费最高为:
300+(140-55)×5+(160-140)×7=865元 

发表于2014-11-24

现在物业嚣张至极 动不动就断水断电。销售一脸无辜,物业也一脸无辜。

发表于2014-11-24

黑心物业,大家不要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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