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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权威的经济适用房问答

发表于2011-03-15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怎么区分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
答:申请家庭是指符合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的家庭。
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面积、收入、财产的核定,核定供应标准,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除《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保[2010]34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对象只参与收入、财产核定,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
其他同住人是指户籍在申请家庭住房和他处住房内,符合面积核定条件的对象。其他同住人只参与住房面积核定。
发表于2011-03-15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的户籍年限有何规定?
答: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且连续满7年,同时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在申请处住房和他处住房户口连续满3年。
申请人如果是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申请区(县)的城镇户口年限只需要连续满2年。
其他特定人员的户籍年限规定详见《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保[2010]348号第十九条。
发表于2011-03-15
3.除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户籍年限规定,同户籍的其他同住人,是否也有本市户籍年限规定?
答:有的,在申请时,其他同住人必须在申请家庭住房和他处住房户口连续满3年。
其他同住人如果是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申请区(县)的城镇户口年限只需要连续满2年。
其他特殊同住人的户籍年限规定详见《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方法》沪房管保[2010]34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
发表于2011-03-15
4.如果申请家庭中有部分成员没有本市城镇户籍或户籍未到规定年限,该家庭是否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上述成员必须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在申请时,作为收入、财产的核定对象,不纳入家庭住房面积分摊对象,不作为供应对象。
家庭成员如拥有非本市房屋和本市非居住类房屋,此类房屋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财产核定。如在本市拥有住房,则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他处住房核定面积
发表于2011-03-15
5.本市城镇集体户口的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是否有户籍年限规定?
答:有的。本市城镇集体户口的家庭,在申请时,也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
发表于2011-03-15
6.如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本市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户籍内的其他同住人拥有的本市住房建筑面积。
*本市住房包括:①在本市拥有的住房;②申请前5年内获得本市拆迁补偿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③申请前5年内明确获得离婚住房补偿款,但未购买住房的;④申请家庭户籍内的其他同住人申请前5年内出售或者赠与的本市住房;⑤私自搭建、不宜拆除的住房;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住房等。
发表于2011-03-15
7.申请时,如果同户籍内的非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的,是否有影响?
答:有影响。申请家庭户籍内的其他同住人如果在本市拥有他处住房,在申请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处理。①将其他同住人(包括其他同住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本市他处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核算,而其他同住人(包括其他同住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将作为人均建筑面积的人数核定;②不将其他同住人(包括其他同住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本市他处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核算,而其他同住人(包括其他同住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不作为人均建筑面积的人数核定。
发表于2011-03-15
8.申请时,如果同户籍内的非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出售、赠与本市住房、动迁时取得货币补偿款的行为,是否有影响?
答:有影响的,可参照问答第11条两种途径处理。
发表于2011-03-15
9.申请前已离婚,并明确住房分割,但房地产权或租赁权未过户,是否有影响?
答:有的。虽然在离婚时已明确住房分割,但产权或者租赁权未过户,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仍将作为住房面积的核定。
发表于2011-03-15
10.因家庭成员患病、生意失败、吸毒等原因,而将原住房变卖未满5年的,原住房建筑面积也符合申请条件的,是否可以申请?
答:不可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明确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如有出售和赠与行为的为申请家庭其他同住人,可参照问答第10、12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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