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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每日话题10.11】个人隐私禁止人肉曝光,名人转帖或担责

发表于2014-10-11




【今日话引】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焦点1 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个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焦点2 大V转侵权信息或担责

《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

对此,《规定》称,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

焦点3 “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

《规定》还涉及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孙军工称,当前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

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非法删帖行为,该规定提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4 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

《规定》要求,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规定》还要求,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今日话题】

1、你认为此规定能否真正的保护隐私

2、你的个人隐私是否被曝光过

3、对于保护个人隐私你是否有好的建议


发表于2014-10-11

我在网上问到了我老师的电话,并且他电话就这么赤裸裸被公布了,算不算

发表于2014-10-11

呵呵 控网又开始了嘛!不知道政府的5毛党们算不算在内?

发表于2014-10-11
优克,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每日话题10.11】个人隐私禁止人肉曝光,名人转帖或担责”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10-11
引用:优克在2014-10-11 08:59:47写道:
1楼

【今日话引】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

看到论坛上经常是一点小冲突就互相曝光个人隐私,甚至单位信息都泄露了,这样实在不太好啊

发表于2014-10-11

个人觉得这算是我国法律日益健全的一个重要点,早就该这样了!

发表于2014-10-11

也就是如果公开了,造成了损害或者人家要求删除或计较这件事情那就有问题了

发表于2014-10-11

感觉每次网络上的把控都说的很严格真的执行起来就力度特别小了

发表于2014-10-11
引用:连麦麦在2014-10-11 09:14:44写道:
6楼

个人觉得这算是我国法律日益健全的一个重要点,早就该这样了!

 就看具体怎么执行了,一般居民这样的意识不是很强,到时候执行起来就渐渐的力度小了

发表于2014-10-11

这法规不错,有些事件的当事人被曝光得太厉害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谁都可以在网上乱说乱讲乱骂,网络的暴力有时候比现实恐怖多了,需要整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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