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买家看房交2000元"诚意金"后反悔 中介索86000元

发表于2014-05-13
标签:隔开 购房 中介 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公司 

家住海珠区的单亲妈妈林女士查看过一间二手房后,与中介签订了《购房意向确认书》,并通过中介支付了2000元的“诚意金”,但之后还是决定放弃购买,可面临的则是巨额的索赔,按照确认书约定,她要赔偿中介86000元!这一约定是否合理?昨日下午,该案在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

 

交完诚意金放弃买房

家住海珠区的林女士是位单亲妈妈,林女士告诉记者,为了孩子读书方便,她原本希望在海珠区江南西路物色一套二手房。2014年1月3日,看过房后,林女士有意购买房屋,并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确认书》,确认书中约定了购房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与此同时,林女士通过中介向卖方支付了2000元的“诚意金”。

林女士称,由于中介告诉她,只有下午才能看房,她当时并未了解房屋周边的情况,后来她才得知,一到晚上,一楼前面的街上就是吃火锅的大排档,摆放一些煤气罐,环境不太好。经过斟酌,她于是决定放弃购买房屋。

 

中介索赔86000元

这一放弃不要紧,林女士面临的是中介86000元的索赔金额。原来,在确认书中,双方约定,在签署《三房买卖合同》时,林女士需向中介支付服务费及咨询费26000元。此外,确认书中还约定,如果林女士违约,须向中介支付上述中介费及相等于房价6%的违约金,即6万元。

确认书中还约定,在卖方同意购房条件后,买方同意购房,诚意金即转为购房定金。但林女士称,中介后来单方面将该笔资金转为定金,并没有通知她,而按照习惯,收取定金时,就应签订三方合同,事实上当时并未签订三方合同。记者看到,在中介的起诉书中,将林女士支付的2000元,前面表述为“诚意金”,后面又表述为“定金”。

中介称,为促成房屋买卖,他们于2014年1月6日,还安排了银行评估人员对物业进行评估,但当日林女士即表示不买房。经过一番交涉,卖方将2000元退还给了中介。林女士称,这2000元在中介手中,并未退还给她,而卖方并没向她提起诉讼,反而是中介向她提起巨额索赔。

 

中介要求是否合理?

昨日庭上,中介方认为,由于林女士单方违约,令中介方消耗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延误了其他客人购买该物业的最佳时机,令该公司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希望法院“根据合同法精神”,支持其诉求,判决林女士赔偿86000元。

林女士则对中介方出具证据的真伪提出质疑,在一份中介与卖方签订的《售房确认书‖出现了买方违约的约定条款,林女士认为存在造假。林女士同时认为,中介并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却要求支付中介费及高额违约金,其难以接受。林女士认为,合同中对买方责任约定过多,基本不涉及中介责任,合同不合理。

 

律师观点

高额违约金显然有失公平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少剑表示,一般情况下,所谓“诚意金”比较多出现在中介公司,其他范畴较为少见。最早,中介方面收取诚意金,是为了保障中介利益,防止买卖双方私下达成交易。而如果中介方确实未经买卖双方或一方同意,将“诚意金”转为定金,则不合理。

对于中介费的收取,一般是通过签订居间合同,中介提供一定的服务,达成双方交易,“生意做完了”,收取费用才是合理的。

黄少剑认为,一般在购房意向确认书中,很少有人会约定违约金,一些中介利用购房者心理,约定违约金,如本案中如达到6万元,合同则可能显失公平。也有法律人士认为,意向确认书不等同于购房合同,尽管法律没有禁止约定违约金,但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会酌情判决。

发表于2014-05-13

买房要看准了,打算买了再交钱,交进去的钱很难再吐出来啦!

发表于2014-05-13

缴费需谨慎啊!!!!!!!!!!!!

发表于2014-05-13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