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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限贷令”后导致贷款不足或无法贷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发表于2016-10-12
标签:房产诉讼 房产律师 合同 贷款成数 买受人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作如下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合同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自身合同义务的履行及风险有着较为充分的预见。因此,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房屋买受人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有相应的解决方案。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


因此如果确实是限贷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合同可以解除,但合同解除不代表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的,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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