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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八:再婚当日购房离婚怎么办?

发表于2011-10-18

【案例简介】

吴某(65岁)与朴某(41岁)于2003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吴某于结婚登记当天领完结婚证后,给朴某2万美元用于购置房屋,后来又给了2000美元用于补足购房款,朴某以其名义办理购房手续,购得一栋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婚后夫妻两人感情尚好,2004年吴某以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因年龄、性格等因素,没有夫妻感情,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朴某声称与吴某结婚后,吴某劝其辞去工作专心做生意,朴某于是辞掉工作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失掉了生活来源,住房亦有困难,并同时主张此房屋是赠与给自己的!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到结婚之后给予钱款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问题。

(一)首先在结婚当日给予钱款购置房屋,是属于一方出资购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此外考虑到此房是吴某出资,朴某办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况,分割房产时房屋产权归吴某所有,但是吴某要给朴某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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