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xml:namespace>
赵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多年,赵先生的父母已经年过七旬,两位老人不愿意到大城市生活,而老家的房子又很破旧,赵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商量后,给老人寄去20万元的购房款,让自己的父母在老家的县城买栋住房,产权证登记在赵先生父亲的名下,过了几年,赵先生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认为房屋是夫妻俩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要求进行分割,而赵先生认为,房屋是对自己的父母的赠与,故不同意分割房产。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子女为父母购置的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此房屋登记在赵先生父亲的名下,所以在没有很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此房产属于赵先生父母
(二)赵先生与王女士出资为赵先生的父母购买房屋的10万元,出资不明的情况下,本着父母资助子女和子女孝敬父母的对等原则,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对父母的赠与。
所以综上所述,该房屋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赵先生的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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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多年,赵先生的父母已经年过七旬,两位老人不愿意到大城市生活,而老家的房子又很破旧,赵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商量后,给老人寄去20万元的购房款,让自己的父母在老家的县城买栋住房,产权证登记在赵先生父亲的名下,过了几年,赵先生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认为房屋是夫妻俩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要求进行分割,而赵先生认为,房屋是对自己的父母的赠与,故不同意分割房产。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子女为父母购置的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此房屋登记在赵先生父亲的名下,所以在没有很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此房产属于赵先生父母
(二)赵先生与王女士出资为赵先生的父母购买房屋的10万元,出资不明的情况下,本着父母资助子女和子女孝敬父母的对等原则,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对父母的赠与。
所以综上所述,该房屋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赵先生的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