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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赵律师~吴律师~张律师~陈律师你们好,二手房买卖签订的《房屋居间合同》出现问题,能否帮我解答下,万分感谢了~急~

发表于2011-12-22
   1.本人2011年10月30日与房屋买受人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中有这么一个条款,即居间合同签订60日内,买卖双方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类似相关合同,如果卖方不履行,卖方将双倍退还定金,如果买房不履行,卖方不退还买方已交纳的定金。
   2.由于我这套房子产证中有我奶奶的名字,已去世,但房屋交易时需要变更新的房产证才能签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这之前需要到公证处公正。本人于2011年11月21日办理相关复杂的手续后去宝山公证处办理公正,公证处人的答复是1个月左右可以发公证书。
   3.这套房子是底楼的,天井封顶属于违章建筑,但是当时买卖双方已签订特别条款,约定天井属于违章建筑的话由买方自行搞定(注:意思是付点钱,把违章建筑的信息从房产交易中心的信息中删除。)
   4.现在买方说2011年12月29日,我们还没有办理新的房产证,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想让我们支付违约金,即双倍定金。
   5.公证处于2011年12月21日电话告知我们有违章建筑,要求我们签承诺书,意思是违章建筑不管公证处的事了。本人询问公证书什么时候能下来,公证处的人答复最晚12月27日,最早12月23日。
   6.在这之前本人也电话询问中介有没有把天井的事情搞定,中介答复搞定了(欺骗我们)。
   7.现在本人觉得如果公证书给本人的日期是2011年12月23至26日中得任何一天,那么无法办理新产证的责任应该是买方,应该算对方违约。(因为特别条款中约定买方搞定,但对方没有搞定影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
   注:宝山区房产证办理加急是10天;买方通知卖方签订合同7日后,才算卖方违约(中介说法律有这么规定,本人还不确定)。这样算起来,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最后期限应该是2012年1月5日。如果买方当时搞定了,本人在2011年12月23日-26日中拿到公证书,再加急10天,那么应该在2012年1月2日-5日就能办理好新产证,就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了,所以本人认为公证书给予我的日期在2011年12月23至26日中得任何一天,买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赵律师,吴律师,张律师,陈律师如果打官司我有胜算吗?当时定60天也是中介的意思,我们没有办理过,所以不知道60天够不够,这件事中介有过失吗?欺骗我们说已经搞定算有过失吗?
万分感谢了~急啊~
发表于2012-02-02

你可以先与对方签订未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待产证办好后条件具备时即与对方签订网上备案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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