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金桥湾清水苑公共物业不得改变用途性质作办公房收租“创收”!
- 发表于2013-04-06
先要查明居委会用房是否属于小区公共配套房屋,如属于小区公共配套房屋,则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居委会无权处分。
- 发表于2013-04-07
中国的维权道路十分艰难漫长,人们的维权意识亟待提高,社会维权宣传必须大力增强,有识之士还需作出更多的努力,公仆们应尽快转变观念,不与百姓争利!为百姓说话!
为百姓说话的实在太少了!
- 发表于2013-04-15
76号小楼出租事件的实质有二点:
第一,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被擅自出租收取租金,属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二,改变公共物业的使用性质,出租给一家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属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和高院《司法解释》!
- 发表于2013-04-16
政府与百姓争利,居委掏业主的钱袋子。
- 发表于2013-04-17
小可828,您好!您所发的帖子“金桥湾清水苑公共物业不得改变用途性质作办公房收租“创收”!”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 发表于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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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04-26
小区居委会无权擅自将小楼出租给公司作经营之用。
浦东金桥湾清水苑小区台儿庄路363弄76号二层小楼是共有物业。可一家公司在此办公了。在网上搜索“台儿庄路363弄76号”,马上显示: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技术服务中心所在地。
经实地察看与了解得知:一年前,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从平度路某住宅小区迁至此处办公。没有庆贺乔迁之喜的花篮与鞭炮声,没有公司挂牌仪式的热闹场面,十分隐蔽与神秘地“入住”了这个大型居民住宅小区。
小区居委会未经业委会同意,也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将小楼出租给该公司。
据说承租公司老板的直系亲属是浦兴街道办事处干部。居委会对租金收入无账目记录和专人管理,十分混乱,资金去向至今不明。
小区共有资产被擅自出租,公司开到小区来了,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即使你敢言了,也无人理睬你。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的处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罚款。”
《高院司法解释》:“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是“应有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属违法行为。
党中央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而且要依据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同时经济上予以退赔。?xml:name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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