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上海结建民防工程所有权应当属于谁?

发表于2012-09-06


三公原则先生你好:你的这个帖子,我感觉比上一个好得多。无论观点我是否赞同,至少是有探讨问题的态度和气氛,我非常欢迎。
关于你说的问题一,我没太弄懂你的意思。但我知道,在法律专业术语中,并无“法不则前”,或“法不责前”这样的用语。从你用的这个词字面含义来理解,似乎是想说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一个法律出台了,对以前的行为是否有约束力?这即是法律溯及既往或不溯及既往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刑事的与民事的完全不同,所有权确权方面的与侵权方面的,也不一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是2002年12月通过、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此前1993519发布,19971214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因此,凡是2003年4月1日以后结建的民防工程适用2003年4月1日施行的《办法》,这是没有疑问的。1993年以后,2003年4月1日以前结建的民防工程,相应适用1993年颁布及1997年修正的《办法》也应该是没有疑问的。结建的时间跨越这两个办法各自生效的期间的,应该如何对待,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不知这样说法,是否你所需要的。
关于你说的问题二,这里你提出了维权的成本、风险及维权成功后如何使用的问题。我想就我所知道的提供给你作为参考:
第一,任何诉讼,作为律师都不应该说出百分之百包赢的话,律师的职业是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并不是由他来裁判,所以,百分之百包赢话不该由律师来说,说了,即是律师的不负责任,其他人也不应轻易相信。这也说明,任何诉讼都会存在风险。不同的案件,因案情复杂性的不同,外部环境不同,法律明确度不同,风险大小也不一样。
第二,诉讼成本一是诉讼费,最终要由败诉方承担;二是律师费,由委托方承担;三是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方面的付出,这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维权成功有两种,一是业委会维权成功,这时全体业主获得了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即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这不同于一般的共有权),因而也是业主集体的成功,业委会按职责也便有了对民防工程的管理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委托权。二是购买民防工程范围内车位的业主维权成功了,这时,他为买车位而花掉的钱应退给他。
第四,不管是哪种成功,都会面临着下一步的管理和作为车位使用的公平问题。从程序上说,这要由业主大会讨论,制定个切实可行的、体现公平的管理使用方案。从方案的可行性角度考虑,首先可能要移交给受委托的物业公司管理,其次可以考虑出租车位,价格要由物价部门确定。最后,应按先后顺序确定承租人。以前买到车位的优先承租,应当是顺理成章的。其余按购买车的时间顺序也可以考虑。这个我的考虑是不周全的,相信业主经过讨论会拿出一个更为科学的租赁方案的。
关于你说的问题三,我和你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对文革深恶痛绝。不过,我并没有看出对民防工程所有权的争取与文革有任何相似之处。至于争取到什么利益了,问题二的回复中已经谈到。我想主要还是已经购买了民防工程中的车位的业主,收回了这笔钱,还仍然可以租到车位。其他业主,也有租到车位的机会,全体业主都有了共有权、成员权。
以上意见,敬请批评。

发表于2012-09-06
引用:于洪军律师 在2012-9-4 21:52:53写道:原帖 
即使在这里不厌其烦地告诉你“怎样走程序起诉”,那你在看了之后,也许是明白了,可是如果由你自己去具体操作,还是会很难。“隔行如隔山”,“不读哪家书,不识哪家字”,老实说,你无法指望在这里看了别人所讲的,就学会在法学院攻读了几年得来的知识,和经过多少场诉讼积累的经验的。所以,真的要起诉,还是要请律师来帮忙。
 
  
    言下之意是否要收费才能······。
发表于2012-09-06

收费也是正常的,但这是另一回事。我的回复要强调的是一般人不可能通过咨询学会了怎么样参加诉讼,尤其是象这类比较复杂的案子。开庭中遇到的问题很多的,即使你交了咨询费,我尽量详细给你说了,也不可能把诉讼中遇到的问题都说得清楚明白,让你一看就学会了诉讼。我不是因为你没交费,不愿在这里跟你详细地说,而是没有这种可能性。

发表于2012-09-06


   1288弄售房合同附件四中有这样约定:上海春城小区小区相关配套设施及地下车位面积  未作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可单独转让。
   春城有多少业主有此约定原告是否调查过。

发表于2012-09-06
发表于2012-09-06

    请教于律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
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
偿损失。
   根据该条是否可理解为如业委会胜诉,结建民防工程或车库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而购买了其中某个车位的业主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那么他取得该车位的所有权是有效的。 

发表于2012-09-06

不是的。车位所有权为业主共有,并不是一般的共有,而是人“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这种共有财产是不能再分割的,就象绿地中的凉亭一样,不能再分割转让。这样,原业主买车位的合同应根据业主的请求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买车位款应当返还。故买车位的业主可以不依赖业委会的请求,而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条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你说的这种情况。

发表于2012-09-06
引用:baby20121 在2012-9-6 17:12:06写道:原帖 
  1288弄售房合同附件四中有这样约定:上海春城小区小区相关配套设施及地下车位面积  未作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可单独转让。
   春城有多少业主有此约定原告是否调查过。
 
 这种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是指按规划建设的地下车位,那与我们讨论的民防工程无关,当另行研究;如果就是指的民防工程,那此约定无效,或者可被撤销。 
发表于2012-09-06
引用:于洪军律师 在2012-9-6 22:07:56写道:原帖 
                        
不是的。车位所有权为业主共有,并不是一般的共有,而是人“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这种共有财产是不能再分割的,就象绿地中的凉亭一样,不能再分割转让。这样,原业主买车位的合同应根据业主的请求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买车位款应当返还。故买车位的业主可以不依赖业委会的请求,而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条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你说的这种情况。
                        
                    
 
  谢谢于律师的回复。您所阐述的观点很难让我信服。车位是可以有价转让的,而绿地中的凉亭能转让吗?两者能相提并论?它们之间有可比性?
发表于201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