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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改建游泳池事件认清业委会的面目(连载)

发表于2013-06-30

 本文可以视为 <从改建游泳池事件看清开发商的嘴脸>的续篇

  

    去年6月底开发商、业委会和物业共同对游泳池和相关配套设施做了查验并办理了交接,由业委会接管游泳池。当就有多家社会上的单位前来联系,希望能承租经营。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业委会是如何处理的:

去年(2012)的游泳池出租

业委会按照开发商搞的那个《会议纪要》的要求,于去年7月在没有签定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就让好蓝屋经营游泳池(2013420的业主代表大会上,好蓝屋的陈XX向业主代表介绍游泳池改建方案时,明确地说过是他们去年经营游泳池的),但是业委会对游泳池出租的事情连个公告都没有发,更谈不上什么业主大会同意了。在已经公布的去年小区的公共收益帐目里,也没有看到有关游泳池租金的收入进帐。请问是谁给你业委会这个权力?业委会凭什么这样偷偷摸摸替我们做主?业委会究竟业主的业委会还是开发商的业委会?

 

 

                                                   (待续)

 

发表于2013-06-30

去年经营游泳池的?确实是去年么,不太理解.

发表于2013-06-30

去年确实是开了一个多月,是七月十几号开的。

发表于2013-07-01

接1楼

有人可能要问,这事是去年发生的,现在提它干什么?有老调重弹之嫌。要指出的是,去年游泳池出租的事,业委会完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参见糊涂虫88的‘法规与思考’贴子)来处置。如果不是在2013420的业主代表大会上(有数十人参加),好蓝屋的陈XX向业主代表介绍游泳池改建方案时,明确地说过是他们去年经营游泳池的事,到现在恐怕连我们的业主代表们还都被蒙在鼓里!业委会是偷偷摸摸地把游泳池阻给好蓝屋,什么字面的东西都没有,甚至连有没有付租金和租金的去向都不清楚!

此时为何要提它呢,因为同样的事情今年又发生了,而且还有变本加厉之势。在这一年里,好蓝物给我们小区造成的伤害是全体业主有目共睹的。就在好蓝物还在继续祸害我们小区的时候,业委会今年居然书面的形式委托物业公司并明确要把游泳池租给好蓝屋!!!

 

发表于2013-07-03

孙行者和行者孙,你好,今天是否有连载,想你了。

发表于2013-07-03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会在去年7月就接管游泳池, 本小区曾于201210月召开过业主大会,但业委会并未向业主大会提出过有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租赁经营方面的议题,为什么不提?政府的有关规定你们难道是真的不知道?业委会凭什么又一次偷偷摸摸替我们做主?业委会有这个决定权吗?

业委会应是“擅自”(我刚刚查过小学生用的《新华字典》擅自基本解释:副词。表示超越职权自作主张: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发表于2013-07-03

好,顶!!!

发表于2013-07-04

说得对。顶

发表于2013-07-04

可笑的是就连本小区山寨“宪法”----三盛颐景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五)款也明确:“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业委会如此作为,会让呕心沥血为你们编写这本山寨“宪法”的作者做何感想?

 有篇文章这样描述:“有些人编造各种理由,把‘业主大会’束之高阁,这样所谓业主大会的决策权力也就虚置了,而本来已经被《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执行机构的业委会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借口业主大会难以举行而事不等人,因而总是越权决策,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

 

发表于2013-07-06

还有嘴和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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