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发现重大错误,恳请业委会领导三思,暂停或延缓投票
- 发表于2012-05-02
按2011年新物业管理办法先定总价招标服务方案,此招标价格按2005年四级标准,为参考中价!在定价解释中已详细说明!
- 发表于2012-05-02
我把贴顶上了,13条和14条说的如此明白,还两年后要涨100万,别的小区有班车,我们做公交能不便宜吗?
- 发表于2012-05-03
小区班车一辆在雅士轩,一辆在荣盛名邸,业委会已取证,一年前业委会已督促其开回小区,合同价每月5000,但事实在16000元,提供给业委会的是阴阳合同,经过几年运行已近报废,请问如此热爱小区的业主我们是否应该承认合同,那是每年几十万的损失,即使如此小区班车也未拿回,在2011年底由松江区房管局沈科长和新桥镇房管局陆主任及中一新老物业经理及中一法人代表参与的与业委会协调会上,中一公开指出班车是物业公司的,以上情况均有会议记录,请你在说业委会不要班车的时候考虑清楚,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胡说!
- 发表于2012-05-03
同时业委会已多次要求物业提供关于班车出借经业主同意的文件,物业也未提供。目前维修基金有几百万暂挂伊莎士工作组李某个人名下,班车在业主大会未成立前代挂变成物业的了,那按此道理维修基金还是工作组个人的了!两年后围标及涨价100万都要以事实说明。友情提醒如是个人猜测请加上个人猜想,以免有业主因信以为真遭受损失,新法律把网络文字作为法律证据是成立的。
- 发表于2012-05-03
至于你说的“业委会不要班车”,如果就此在小区产生恶劣影响,造成小区混乱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 发表于2012-05-03
引用:只有公益没有私利在2012-5-3 8:06:50写道:原帖
小区班车一辆在雅士轩,一辆在荣盛名邸,业委会已取证,一年前业委会已督促其开回小区,合同价每月5000,但事实在16000元,提供给业委会的是阴阳合同,经过几年运行已近报废,请问如此热爱小区的业主我们是否应该承认合同,那是每年几十万的损失,即使如此小区班车也未拿回,在2011年底由松江区房管局沈科长和新桥镇房管局陆主任及中一新老物业经理及中一法人代表参与的与业委会协调会上,中一公开指出班车是物业公司的,以上情况均有会议记录,请你在说业委会不要班车的时候考虑清楚,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胡说!
先拿回来用,你有证据,可以告他欺诈。总不见得一直给它用,也没见你们起诉物业?事实上每天伤害在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