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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委会的开场锣鼓敲起来了。

发表于2013-12-12

     二期业委会的开场锣鼓敲起来了,成立后的第一出戏是认定小区的物业公司。

     听人讲已经发出公告,要选定物业公司,同时公告明确表示,现在的阳光物业符合有关要求。既然符合标准,还有必要推举新的公司吗?还有可能更换新的公司吗?真是一出戏?

     不知公告贴在哪里,休息日去看看。

发表于2013-12-13

是否如古人续妶的夫人认可原有家丁一个道理呀!

发表于2013-12-13

你以为换了物业就能改观现状?

发表于2013-12-13
引用:atady在2013-12-13 11:18:46写道:
3楼

你以为换了物业就能改观现状?

 换物业公司是我们业主自己选的,总不会选一个差的,肯定选得奖的

发表于2013-12-13

认定物业资格决定权在全体业主的投票结果,或者说是多数业主的意见。

发表于2013-12-14

     是把现在的由开发商指定的阳光物业作为唯一候选人交给大家投票吗?如果这样做,就不能称为“招标”。

     声明一点,我在这里不讨论现物业的好坏和去留,而是讨论业委会发出的招标公告对现物业公司作出符合标准的倾向性表态的做法。

发表于2013-12-18

表决票上的内容似乎不是招标,而应该是要求业主表决是续聘前期物业还是另选聘物业,只有前期物业被大多数业主否决,才开始另选物业的招标工作。如果招标就肯定没有这个前期物业。还是要尊重大多数业主的意见,只有大多数业主的意见才是最终的结果。

发表于2013-12-18

     在前几天已经公布的招标公告中业委会率先对现物业作出符合标准的表态,委员会的意图已经表达得十分清楚了。熟悉招标程序的人都明白,招标公告只能提出公正的投标要求,难道可以对投标对象提出倾向性意见?即使单纯提出招标要求,也要防止对特殊投标对象定身设计“要求”。

发表于2013-12-18

     既然已经决定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就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专为现物业先作一次表决,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招标”。现物业只能与其它参与竞标的物业公司一起参与投标、评标。这不是“如果招标就肯定没有这个前期物业”,相反如果现物业以前的工作做得好,其业绩自然而然成为其战胜其它竞标者的优越(不是优先)条件。

     请业委会的同志注意,业委会发布的是招标公告,而不是号召大家对现物业进行认可(或者否定)的动员。退一步,即使是“动员”,也不应该首先表态现物业符合标准,你业委会已经率先认可现物业了 ,还来验证广大业主与业委会是否一条心?

发表于2013-12-20

选物业比选人大代表难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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