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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再议『东西通道(浦东段)拓建工程涉及金丰苑土地补偿协议书』合法性

发表于2011-09-19
秉着“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宗旨,实事求是地分析“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可以拍砖,不可骂人。我们都是有身份的人,不可以像和谐诚信2那样哦!
发表于2011-09-19
先上点资料(资料来源:找法网)

非法征用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即构成此项违法:

(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非法征用使用土地可产生四项法律后果:

(1)批准文件无效;

(2)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3)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1-09-19
案例分析:

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被侵犯了,该怎么办?

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得不到保障,从而增加了纠纷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1)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2)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3)征地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相关事项不知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效期限自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事宜之日起计算。
发表于2011-09-20
所有上传的资料真实可靠,而这些资料谨供金杨街道房办、居委会、上房物业针对业主提问时参考。
上房物业:你们不要忙着“踩”啊,也可以参加议论、提供一些线索嘛,诸如当时签约的情景。。。。。

发表于2011-09-20
基于土地法、物权法、拆迁法、房地产管理法、物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个人认为:三方签署『东西通道(浦东段)拓建工程涉及金丰苑土地补偿协议书』有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瑕疵、疑点、漏洞太多,这可能也是迟迟不愿公布的原因,或许这不是故意的吧!
发表于2011-09-20
发表于2011-09-20
时间跨度很长哦!
发表于2011-09-21
600多万动迁补偿款引发上房金丰苑业主与业委会矛盾

2011-06-07 16:41 来源:新民网 记者:卜春艳 新民网编辑:张嘉佳

上房金丰苑小区门口。新民网记者 卜春艳 现场回传

【新民网•独家报道】上房金丰苑小区临街道路动迁获得600多万元补偿款,但这笔钱却引发了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6月7日,金杨街道市政科业委会指导办公室周小力在接受新民网采访称,问题主要是业委会的运转不正常以及工作不到位所导致。

上房金丰苑位于浦东大道居家桥路东北侧,因小区门口的浦东大道实施东西通道建设工程,该小区部分土地被征用并在去年获得623万元补偿款。随后有业主向相关部门反映,该补偿协议签订前未进行公示,也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同时,部分业主对补偿款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另有业主认为补偿款应该分给全体业主。

该小区物业部门负责人苏先生向记者介绍,谈妥623万元补偿款的是小区上届业委会,而现在小区业主为此事与本届业委会闹起很大的矛盾。由于双方发生较大争执,现任业委会主任近日已经短信通知他,自己向街道相关部门提出辞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苏先生称,当初的补偿款从200多万元争取到最后敲定的623万元,其标准高于周边单位获得的补偿。这笔补偿款已进入维修基金账户,尚未被使用过。

金杨街道市政科业委会指导办公室周小力对记者说,居民意见如此之大,主要是业委会的工作不到位,事先未征得业主大会授权,也未在业主大会的委托下展开谈判。新一届业委会今年3月运作后,又没有设立平时接待制度,业主对此意见较大。周小力也表示,街道办事处通过调查了解到,小区600多万补偿远高于浦东新区的征地标准,但因为当时业委会没有将工作透明化,导致了居民的误解。

据介绍,对于现任业委会主任提出辞去主任一职以及副主任不愿组织业主开业主大会,街道方面让金丰苑小区居委会逐一与业委会委员联系,让他们尽快组织业主开会,对小区业主的诉求进行沟通与处理。如果现任业委会委员没有意愿组织业主开会,讨论业主反映突出的问题,那么,他们可以与居委会沟通,选举新一轮业主委员会。周小力表示,虽然东西通道谈判发生于上一届业委会,但新一届业委会的工作必须具有延续性,应该有效消除业主的一些误解。

记者了解到,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如何处置623万元补偿款。有业主提出,应该以现金方式分发给每家每户。金杨街道市政科一工作人员称,该笔补偿款可以作为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建筑面积进行分配

发表于2011-09-21
顶!!! 目前在600多万补偿款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全体业主们请不要缴纳物业费和停车费。待此问题解决了,再缴纳也不迟。要让物业给我们业主有一个交代!
发表于2011-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早就明文规定: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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