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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滔滔律师在线——咨询、讯息、案例

发表于2010-03-12
本人是房地产、民事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来这里开贴,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谢谢!
发表于2010-03-12

【案例】

今年1月17日,李先生拿到了新房子的产证,并把抵押权登记证明交给银行,只等银行放款这笔交易就顺利完成了。本以为板上钉钉的事情,没想到银行放款这一环节出了问题。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银行贷款还没放下来。银行方面表示是额度受限,总行不许发放贷款。

    按照合同约定,产证出来后5日内李先生要放款给卖家,逾期要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15日,卖家有权收回房子,还要支付20%的违约金。面对每天420元的滞纳金和上家的催告函,李先生虽急得跳脚却只能催促银行。

另一卖房客张小姐也深受其苦。本打算改善居住条件,先卖后买,但去年11月卖房后,银行至今仍未放款,她迟迟未能拿到房款,严重影响了她下一步的计划。

从2月初开始,因为贷款迟迟不放引发的房产交易纠纷开始增多,不仅小银行存在,国有银行和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也存在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银行的放款额度在不断收紧,定额已经从每季度每月变成每周,一些银行甚至限制到每天。部分银行开始要求有的客户提前还贷后才能放贷。

发表于2010-03-12
【资讯】
一、沪上第一豪宅:“25倍暴利”
均价高达11万元/平方米的沪上第一豪宅——中粮海景壹号,近日卷入有关暴利的指责:有媒体报道称,中粮地产拿到此地块的成本仅为4283元/平方米,仅是目前售价的1/25。
中粮海景壹号的各项成本到底是多少?根据《经济观察报》的报道,中粮海景壹号原为鹏利海景公寓,中粮地产旗下公司——上海鹏利为该地块总共支付的出让金折合人民币4.2亿元。根据鹏利海景公寓9.8万平方米的总建筑面积,由此计算项目的楼板价为4283元/平方米。
   相关报道还透露,2005年,上海豪宅市场最高的建安成本为5000元左右,且包含了公共设施配套费用,“鹏利海景比之更早,不会比这个高”。此外,销售费用一般占项目收入的3%-4%。“以此看来,中粮海景壹号的利润率确实非常高”。

二、去年中国房地产商至少赚了1万亿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商品住宅销售额36769亿元,比去年增长了80%;销售的商品住房面积为8亿平方米。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估算了开发商的成本账——商品房的成本主要由土地出让金、造房的建安费和各种配套费、税费和经营管理费用所组成。开发商竞拍拿地,到完成开发和销售两个周期,平均时间在3年以上。
  “如此,2009年全国商品房所用土地,平均拿地时间应为2006年。”陈万志说,根据国土资源部城市地价监测信息,当年“全国主要城市”用在“居住用途”上的“地价平均值”为每平方米1681元。新建商品住房的容积率以2来计算,分摊到每平方米住房中的“楼面地价”约650元,建安费以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其他的配套费、税费和经营管理费,全国城镇的平均费用以600元计算。综上所述,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的平均成本,每平方米约2500元。 “由此可以大概算出,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商赚取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

发表于2010-03-12

【案例】卖房收5万定金 毁约判还30

   2009年4月19日,张小姐、纪家两兄弟以及二手房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纪家兄弟向张小姐出售名下所有的本市常德路某号29层(建筑面积为126.63平方米)及地下车位一处,房价款450万元(含车位价格27万元),同时约定10天内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后,由张小姐分期支付房款。签约当日,纪家兄弟收下定金5万元。
2009年9月中旬,张小姐起诉到法院称,同年7月上旬,纪家兄弟通知张小姐,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而在双方签约的3个月间,涉案房屋的市场均价上涨了3500元/平方米。据此,她要求纪先生返还双倍定金,并支付房屋差价40万元。
张小姐还向法院提供了两家中介公司证明,她所购买的地块房屋,在2009年4月为33500元/平方米,4个月后的7月为39000元/平方米;从互联网下载资料来看,房价呈上涨态势。

法庭上,纪家兄弟辩称,因他俩在印尼且父亲生病,未能在约定时间来沪签署该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多次与张小姐协商退还定金未果。他们同意返还定金5万元,对张小姐其余之诉则不认同。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系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性质,该协议表明在签约后的10日内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方再履约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预约合同未能促成本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责任。现纪家兄弟未能按照协议在约定期限与张小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无法提供违反约定的合理理由,主观上具有过错,在拖延3个月后才发函给张小姐称不再履行涉讼协议,导致张小姐丧失了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加之二手房价格从2009年4月至7月确实呈上涨态势,张小姐产生损失是必然的。

法院参考了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后的预期利益,考虑到纪家兄弟已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的情况,综合确认了纪家兄弟应赔偿张小姐预期损失20万元。

 
发表于2010-03-12
【评论转载】“分文未进楼市”追问高房价

     36,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表示,20094万亿元投资,没有一分钱进入房地产行业。

此话将引发这样一个追问:谁是千夫所指的高房价的真正罪魁?

追问一:比4万亿规模更大的是各大银行的10万亿信贷规模。在保增长的压力下,多少该用于调结构、促创新的资金被用来支持房地产,并拉动房价?

追问二:地方政府2009年成绩清单中,比GDP数字更辉煌的往往都是财政增长的数字,而这些多少有来自卖地——而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公众?

追问三:有多少垄断国企放着主业不做,置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的核心使命于不顾,更不去利用金融危机带来的良好机遇去国外市场开疆拓土,而利用先天获得政策、资金配置的优势,积极投身房地产业,成为地王的主人?

追问四:多少本该用于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的民营资本被地方片面靠房地产保增长的政策导向牵引,纷纷成为拉动房价飙升的超级投机客?

追问五:与之呼应,在祖国上下一片房产开发热潮中,多少国际热钱被吸引,来华捞取快钱?

2010年我国将继续推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房地产热乃至高房价真的能得到有效遏制吗?

发表于2010-03-14

【案例】做高房价欲多申请贷款 精明男子倒赔17万元

   近日徐汇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涉案房价在合同中被 “做高”,买房人王先生是想以此获得更多银行贷款。由于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王先生非但没有买到房子,反而被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6万元。
   去年3月初,王先生瞅准了位于本市番禺路的一套商品房,并与房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45万元,任何一方如因违约导致交易未完成,将以总房款20%的比例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商议购房事宜的过程中,王先生陆续向张先生支付3万元作为定金。
   同年6月,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临近,王先生却不见了踪影。又过了一个多月,王先生依然未露面,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17.6万元。
   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让承办法官心生疑问,如果以145万元房款的20%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在扣除王先生已付的3万元后,剩余数额与张先生主张的17.6万元并不相符。
   原来,合同价虽然是145万元,但双方私下商定的房价是103万元。之所以“做高”房价,是因为王先生十分看好这套房子的升值空间,但又不想动用手头资金,于是与张先生协商在合同中“做高”房价,以此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用以支付首付款及剩余房款。尽管“做高”房价会导致交易税费的增加,但在房价节节攀升的市场背景下,王先生仍觉得只赚不赔。然而最终,王先生没有申请到贷款。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并未按约同张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发表于2010-03-17
有位网友发帖:

“03年我从某房产公司那里买入一套房子,一切手续齐备。04年该房产公司不知有意还是无意将这套房子卖给另一个人。房产交易中心脑子进水,竟然又出具了相同的一份房产证。现在另一个人想起来要装修,破门而入将我出租给别人储藏的东西全部丢弃。
现在我想确认:两份房产证都为正规,时间顺序我先别人后,因此后一次房产交易无效,房子属于我这件事情能够肯定吗?
破门而入遭受的损失,赔偿我应该向谁提出?另一个买主,房产公司还是房产交易中心?
同样,储藏东西的损失,承租人该向谁提出?
另外咽不下这口气,能不能帮我想出点靠谱的理由,到时候让房产公司和房产交易中心做出补偿?”

 

我跟帖:

你的情况近年来交易系统规范化后的确是比较罕见的,就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这恐怕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因为第二个购买人也拿到了产证,他自然也认为自己是合法的产权人,没有放弃的理由。所以第一,是要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即确认这个房屋究竟归谁所有,是归你还是归第二个购买人,确权之后,无权一方的产证应当由交易中心收回注销。第二,是要考虑损失追究的问题,这里有两个途径,一是告第二个购买人侵权,因为他是破门而入、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实际侵权行为人,二是告交易中心,因为其工作人员的登记错误造成了一房两证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至于选择哪个途径是需要进一步分析考虑的。第三,仅从你讲述的情况来看,法院确认房屋归你的可能性是大的,万一还存在其他的情由而判决房屋归第二个购买人的话,那你回过来可以告开发商违约,要求其退一赔一。这是我的一点初步分析,如果需要进一步沟通,可与我联系。

发表于2010-03-19
【案例】房屋空置拒缴物业费被判败诉   

   2006年11月,李先生购买了某大厦的一间房屋用作办公,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约定。约定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约定还明确表明,如果房产空置时,业主仍需定期交纳各项费用。然而,自2008年6月李先生的房屋开始空置起,他就开始欠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诉称,公司与李所签约定里详细说明房屋空置时仍需缴各项费用,而且即使李房屋空置,他们仍然向他提供了物业服务。
   李则辩称,物业控制大楼空调的提供时间,使得他的租赁和经营都受到影响,物业供热系统每个单元都有具体的使用窗口,有使用量,房屋空置期间,的确是降低了物业服务费。
   上海一中院运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物业纠纷司法解释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李应当支付相关物业费。且双方签订的约定也明确表明,房产如空置时,仍需定期交纳各项费用,依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李先生须缴物业费3.6万元。

 
发表于2010-03-22
【资讯】

1、香港房贷生意瞄准上海豪客 利率竞争出现地窖价

在内地银行业去年经历了异常汹涌的房贷放水后,香港银行业从今年开始群起效仿,亲临上海招揽房产投资客,在血拼低利率上相比内地银行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为争抢房贷生意接连推出1%以下的超低利率。虽然香港金管局近日协调降温利率战,但仍吸引不少沪上房产投资客纷纷赶在4月底的最后期限前下单购置香港房产。

 

2、国资委官员熊志军 建议征收房地产行业暴利税

针对国企进军房地产行业遭到质疑,昨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0年年会召开的间隙,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对媒体表示,国企进入不是导致高房价的决定性因素,但此举造成房地产的利益格局面临挑战,因此国企在受“夹板气”,对此,他呼吁全国人大明确国企的定位;另外,他建议征收暴利税来控制房地产行业的利润。

发表于2010-03-24
【劳动法案例】企业应按李某的实际工资收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李某几年前进入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与李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半年后公司任命李某为副总经理,月薪为6500元。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支出,将李某的工资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按劳动合同约定为每月4000元,另外2500元以李某父亲的名字支付给李某,并为其办理了两张银行卡。
去年10月底公司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以什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李某与企业发生了争执,李某要求企业以6500元支付,公司只同意以4000元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照其实际月工资收入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李某的父亲既不是企业的退休员工,也没有在企业上过一天班,企业却通过银行每月支付其父亲2500元工资。另外还有证人证明当时企业董事长答应李某以其父亲的名字支付另外一部分工资报酬,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支出。所以,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每月的工资收入不是4000元,而是6500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现在企业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照6500元工资标准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为了减少支出规避法律、法规的这种违规行为应该得到纠正,而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仲裁委遂作出该企业须按照6500元工资标准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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